词条 | 绥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释义 | 《绥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指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农业稳县、教育和环境立县,推进绥阳跨越式发展。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把县政府建成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一章 总则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县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农业稳县、教育和环境立县,推进绥阳跨越式发展。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讲政治,做到讲规矩、守纪律、依程序,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维护县委的权威,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讲团结,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自觉维护好班子的团结;讲实话,做到对上讲真话、报实情,不虚报浮夸,对下说实话、办实事,不失信于民;讲实干,坚持脚踏实地、勤政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无愧于党和人民的重托;讲效果,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以实绩取信于民;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把县政府建成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五、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助理调研员和县政府办主任、各局(办、委)局长(主任)组成。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和副县长分工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县长、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受县长委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政府各部门需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首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副县长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工作交叉或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要主动沟通、协商;对于带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主持县政府办工作。县政府办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各位副县长处理相关工作。 九、各局(办、委)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工作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县域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应先与县政协协商,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三、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工商联、人民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提高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十七、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八、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全县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九、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二十、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县战略实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体现与时俱进。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未经前置审查的不得印发。县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县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公开公告。 二十三、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先行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由部门拟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拟草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执法机关职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二十六、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和建议案。 二十七、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征询、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的意见建议。 二十九、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严格信访程序,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三十一、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和经济调度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及会议精神; (二)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县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县经济形势; (五)讨论其它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 三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 (三)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四)讨论决定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研究全县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它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四、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并研究县政府阶段性工作;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三)研究、确定县政府工作中涉及的全面工作,全县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四)听取县政府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五)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办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执行、进展、落实情况,分析分管工作形势; (二)研究分管工作意见、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换工作意见,讨论决定急办事项和需协调的工作; (四)由县长碰头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县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三十六、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委托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而召开。 三十七、县政府经济调度会由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武部部长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调度、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县政府经济调度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十八、凡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分管副县长必须召集议题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协调,拿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没有明确的建议意见或建议意见不可行的,一律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三十九、拟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办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查后报请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在会前3天报送20份到县政府办,经主持会议的县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在会前2天将相关材料分送与会人员阅看,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每个议题汇报发言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讨论不超过5分钟。 四十、县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会议纪要(县长碰头会形成会议备忘录)由县政府办起草,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分别送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送委托的县政府领导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原则上,各类会议纪要(会议备忘录)在会后3日内发出;会议要求办理的文件,在会后5日内办理完毕;需提请县委研究或县人大审议的议题,在会后3日内呈报;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后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按月督办并通报。 四十一、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县政府会议,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县领导请假,准假后方可安排其他人代会。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会期,凡可开不可开的会一律不开,凡可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一律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凡可参加不可参加的人一律不参加,原则上县政府及各部门周末不安排会议。凡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不论是否以县政府名义召开,都必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县长外出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召开。县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县性大会,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经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县政府办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四十三、县政府审批、签发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县长、副县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四、按照“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原则,凡上级下发、同级抄送和下级上报的所有公文,必须首先统一交县政府办秘书股登记后,再交有关联系秘书按程序呈送,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允许多头送文,更不得越级报送公文。原则上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审理的公文。县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和直接收到的公文,应及时交县政府办秘书股统一存档管理。县政府领导的批示由县政府办登记后抄告有关部门;县长的批示,在抄告有关部门的同时,抄告分管副县长。 四十五、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姓名、日期,其它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需请示县政府的事项,要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县政府办接办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4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和会签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县政府办转有关部门办理的答复,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十七、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和县委的请示、报告,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议案,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任免,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公文,单项工作按分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属于综合、全面、重大的或涉及政策方面的,经会签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单项重要工作的,按分工由副县长签发,涉及政策性、全局性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一般的由县政府办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凡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发出的一般文件,在一周内印出并送达,重要文件必须在三天内印出并送达,急件应在当日内印出并送达。 四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需联合行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性。 五十、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发县对口部门并抄送县政府的文件,县对口部门负责办理,属上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由上级牵头部门对口的工作部门负责主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政府。 第九章 工作安排协调制度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二、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五十三、凡属于县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由主管部门自行协调。对县委、县政府决定和交办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遇有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十四、凡部门之间协商不了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县政府领导指定,由综合部门协商解决。对部门间有分歧意见需请示县政府的,报文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接受综合部门的协商,对议定的事项,要坚决执行。 五十五、对涉及面较大,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其提请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裁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长,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进行协调、裁决。对经过协调取得一致的意见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协调裁决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到位。 第十章 督促检查制度五十六、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政府办是县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的综合协调部门,要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综合协调的政府督促检查工作体系。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主要手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要定期调度或听取分管部门或联系乡镇的工作开展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节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使自己负责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五十八、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上级领导及县委、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涉及全县重大问题的催办落实;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督办落实的其它事项。 五十九、重要决策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通知。县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查后下发督办通知。 2、检查催办。县政府督查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检查了解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并督促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3、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办事项,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准确掌握情况; 4、汇总报告。县政府督查室要负责对承办单位上报的情况报告进行梳理汇总,编发《督查专报》送县政府领导参阅。同时,每季度要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编发《督查通报》送县政府领导并向部门通报。 六十、各承办单位对督办、交办事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督查室反馈,未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县政府督查室要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 六十一、县政府督查室对未按督办、交办时限办理相关事宜的部门或承办人,发出《提醒通知单》提醒办理,3次提醒未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对推诿扯皮、欠拖不办,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十二、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督促责任单位回复来信人。 第十一章 政务公开制度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外,一律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六十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1、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及政策措施; 2、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情况; 3、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和完成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5、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6、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取消及办理情况。 7、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8、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等情况; 9、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主要采取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政务通报、电子政务和公示、听证、列席会议等方式进行。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重视不够、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蒙骗群众、侵犯群众民主权利,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十二章 请销假制度六十七、县长出差(出访)或因私请假,要向常务副县长或各位副县长通报。副县长、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办主任因公离绥出差、学习、开会或因私请假,事前要向县长请示,返回后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外出到基层调研及处理其它事务前,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县政府办秘书股。县政府办副主任因公出差、学习或因私请假,事前要向主任和联系副县长请示,并告之县政府办秘书股。 六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到县外出差、学习、开会或因私请假,2天内要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示,3天(含3天)以上要向县长请示,经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部门副职因公外出学习、开会或因私请假,3天(含3天)以上事前要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示,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 六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因公离绥出差、学习、考察或因私请假,3天(含3天)以上事前要向县长请示,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副职因公到县外出差、学习或因私请假,3天(含3天)以上事前要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示,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 七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副职请假返回后,要及时向准假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销假。 七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外出前,必须安排好有关工作,指定临时负责人,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三章 问责制度七十二、权利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权责应对等。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牢记职责要求,相互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决不能推诿扯皮,一旦有不作为、违法和滥用权力行为,将实行问责。 七十三、问责情形 (一)执行不力的问责 1、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县方针、政策的; 2、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3、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 (二)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的问责 1、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做出决定的; 2、未经规定的听证、讨论等程序,做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 3、由集体做出错误决定的; 4、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它不良后果影响的; 5、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三)效能低下的问责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2、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3、因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违法行政的问责 1、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或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在招商引资中,违规给予优惠条件或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4、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5、妨碍或非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监管不力的问责 1、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情况或数据的; 3、工作纪律涣散、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六)财经问题的问责 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资金、政府管理资金,或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问责。 (七)稳定问题的问责 管辖范围内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应当问责。 (八)形象问题的问责 在公众场合发生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十四、问责依据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 2、上级领导和县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3、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材料;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5、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6、工作检查或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7、其它渠道获取的问责信息。 七十五、问责方式 1、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告诫;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4、通报批评; 5、扣发年度奖金; 6、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或建议免职(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 8、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十六、受到问责的干部职工,纪检监察机关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七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解放思想,不要因循守旧;要奋勇争先,不要甘居落后;要积极向上,不要消极懈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搞好调查研究。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务实意识、大局意识、效率意识。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奢移享乐,反对情趣低下。做到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七十八、围绕建设学习型政府的目标,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增强领导能力,提高执政水平。 七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 八十、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邀请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来绥参加活动或指导工作,需县政府领导陪同的,应提前将活动内容和被邀请人名单报县政府办,县政府领导根据需要酌情参加。要精简公务活动,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部门和乡镇日常事务性活动。 八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县政府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强化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 八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章 附则 八十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县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八十四、本规则由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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