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诉讼参加人 |
释义 | 概念解释诉讼参加人,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一)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合并或关闭的,要及时变更诉讼当事人。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 企业关闭的, 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 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户和农村社员也可作为经济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诉主体参加诉讼。 (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二是有的单位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如副厂长、副经理担任;三是有的没有明确正副职务时,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单位其他人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 (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条已有规定。法定代表人除可以委托律师外,还可以委托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其它诉讼主体,也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第三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中所规定的第三人,仅限于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可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享有原告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负有经济责任,此种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的,应当准许。 在第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二审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对于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 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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