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分离是诉的合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和裁判。 诉的分离的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的复杂化,便于法院顺利的审结案件,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1. 人民法院已经将多个诉合并受理。
2. 已经合并受理的诉的审理将会使诉讼复杂化或导致诉讼迟延。
3. 诉的分离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如必要共同诉讼就不得进行分离审理。
1. 将普通共同诉讼分为若干案件审理。
2. 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的分离。
3. 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反诉与本诉的分离。
在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是大量发生的,诉的分离则是很少适用的。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诉的合并要件,能够加速案件的处理,又可以避免相互抵触裁判发生的诉都都应该合并审理,共同解决。但是,有些比较复杂的诉合并后,由于头绪过多、案情复杂,不仅不能简化诉讼过程,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手,以致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诉讼程序复杂化,正确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就不应当将几个有联系的诉合并审理,而就分开审理。已经合并了的,也可以将其中一个或几个诉分离出去,另案解决。在分开审理前,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分开后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