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财政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 号),设立苏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有关金融运行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室。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财税管理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2.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查。 3.加强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市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5.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全市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全市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6.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职责 (一)切实履行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县级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相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县级市(区)财政部门业务工作。 (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拟订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制定国库管理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市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文化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规定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制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规定;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牵头制定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情况,反映全市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问题。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等日常政务运转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政协提案议案;承担局机关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局制度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局机关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预算处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编制市级年度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研究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监管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监管;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管理罚没收入、罚没票据、罚没物资;负责市级部门预算的政策制定,审定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市级预算指标的管理和政策制定;承担市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执行国家内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编制和汇总市区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负责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各区的预算管理工作。 (三)国库处 研究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核算、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汇编全市财政决算,定期做好财政支出情况分析;建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统一管理(开设、变更和销户)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和市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参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管理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提出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汇总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协助上级机关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五)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处)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非税收入政策研究制定及征收管理考核;审核、报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相关政策研究;负责交通、民防、国土、土地储备中心、体彩中心、福彩中心等部门预算、财务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六)税政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在权限范围内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负责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税收返还有关工作;负责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地方性财政、税收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上报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级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经济建设处 拟订基本建设财政管理政策、制度;负责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的草拟和计划执行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市级城建投融资平台管理工作;编审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监督和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物资、粮食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负责建设口和环保、粮食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市住房公积金运营监管;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参与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协调联系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 (八)企业处 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负责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市属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承担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九)外经金融处(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市利用国外贷款及项目管理规定的制定;参与市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工作;承担旅游方面的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旅游、境外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和供销社社员股金再贷款的管理;承担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府重大节庆会展招商活动的后勤服务和资金管理工作。 (十)行政政法处 承担市行政、政法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市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出国(境)经费;管理非贸易外汇,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一)教科文处 承担市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三)农业处(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支农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制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农口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水务资金的管理;负责农业、水利、水务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负责农业保险、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负责防洪保安资金、农业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负责市级农口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参与编制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十四)基层财政管理处 负责全市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研究制定和项目资金管理;参与涉农补贴政策研究,负责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并进行检查、落实;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和省、市对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参与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参与村级集体资产、资金管理、农民负担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十五)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 研究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研究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市、区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配、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政策规定;负责资产配置、调配、使用、处置、产权变动、资产出租、出借、长期投资的审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审核局相关处室提出的资产预算;参与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十六)会计处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等规章制度;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七)监督检查处(局) 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规定;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全市财政收支管理,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检查监督有关工作。 (十八)信息处 承担局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市金财工程相关工作,为财政资金运转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局局域网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局门户网站的建设、维护;指导局属信息中心做好信息技术保障工作;做好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县级市(区)财政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总会计师),另核派驻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5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1名(含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37名。 五、其他事项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参与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对市级行政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初审,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及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参与市级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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