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家具协会 |
释义 | 苏州市家具协会,成立于2001年7月19日。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176家,其中:常务理事单位51家,副会长单位14家。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苏州市家具协会受苏州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建有苏州市消保委苏州市家具协会维权监督站和12315联络站,免费接受消费者有关家具消费的咨询投诉。 苏州市家具行业协会章程(总则 业务范围 会员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章程的修改程序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附 则) 苏州家具协会简介苏州市家具协会是苏州市家具行业唯一的合法行业组织,奉行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做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消费者的纽带和桥梁工作。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能为: 1、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以及国家法规、标准等知识培训,并做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推广工作。 2、组织行业信息交流、技术交流、学术交流活动,以及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学习活动。 3、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检查企业执行。 4、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利益、树立行业形象、发挥行业优势、为会员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5、为会员企业做好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工作,为企业拓展业务提供平台,推动行业发展。 6、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活动,收集行业发展动态、采集行业带倾向性的问题逐级向上反映,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7、接受消费者投诉,监督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 8、每逢双月出版协会内部简讯《苏州家具》。 苏州市家具行业协会章程总则第一条 名 称: 苏州市家具行业协会(简称家具协会) 英文名称:Suzhou Furnitre Trade Institute 缩写: STI 第二条 性 质: 本协会由苏州市各种经济成份的家具制造、流通企业和个人;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 旨: 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强行业联络,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利益,树立行业形象,发挥行业优势,共谋行业振兴,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158号。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2、 调查研究会员的情况、问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协助工商行政、财政、物价、技术质量监督局等政府管理部门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参与行业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促进会员遵纪守法,推动我市家具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4、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法律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5、 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交流,组织名优产品的评选和展销,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促进行业协作,协调行业关系。 6、 制定家具业的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企业信誉,提高职业道德。 7、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如组织行业管理、行业议价,交纳税收,建议企业上等级、行业规范服务等。 8、 组织成立专业委员会,积极发挥行业专业作用。 9、 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强共识。 会员第七条 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及理事会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报况,提供有关资料; 6、自觉遵守行业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每年年会时调整。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其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6年7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二届理事(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家具协会苏作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章程总则第一条 苏州市家具协会苏作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是以苏作传统家具生产企业为主,包括相关的传统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及个人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家具行业内非独立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为苏州市家具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接受苏州市家具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传达政府和苏州市家具协会的意图。 宗旨与任务第四条 苏作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经济技术交流和各项活动,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促进中国传统家具造型设计、制作技艺、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规范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所指的“苏作红木家具”是泛指:以苏作明清家具传统造型和做法为主、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发展创新的各类家具,包括通常所称红木、硬木、中性木材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家具,不具有特别的学术意义。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任务: 一、对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向苏州市家具协会提出行业规划、宏观调控、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反映同行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消费者利益,会同、配合国家家具质量检测部门开展传统家具质量抽查,开展优秀苏作传统家具的创新评比和宣传。 三、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参观与考察,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相互合作与联合。 四、组织产销沟通,定期召开传统家具生产企业及相关的原辅材料企业与市场的产销见面活动。 五、组织参加“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及技术职称评审的推荐工作。 六、组织参加中国传统家具相关的刊物、网站及文化建设与交流活动。 七、制定与本行业有关的行规行约、会规会约,并督促会员单位执行。 八、承办有关部门及苏州市家具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会员第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苏作红木家具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企业以及红木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及个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苏州市家具协会会员,均可申请加入苏作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和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及行规行约;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专业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工作会议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成员共同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苏州市家具协会委派,以负责协调和召集主任工作会议,并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工作会议决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订会规会约;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主任与副主任单位;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单位的产生与任期: 一、副主任单位从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专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单位在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上协商选举产生; 二、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苏作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 苏州市家具协会苏作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是以苏作传统家具生产企业为主,包括相关的传统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及个人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家具行业内非独立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为苏州市家具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接受苏州市家具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传达政府和苏州市家具协会的意图。 第四条 苏作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经济技术交流和各项活动,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促进中国传统家具造型设计、制作技艺、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规范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所指的“苏作红木家具”是泛指:以苏作明清家具传统造型和做法为主、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发展创新的各类家具,包括通常所称红木、硬木、中性木材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家具,不具有特别的学术意义。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任务: 一、对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向苏州市家具协会提出行业规划、宏观调控、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反映同行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消费者利益,会同、配合国家家具质量检测部门开展传统家具质量抽查,开展优秀苏作传统家具的创新评比和宣传。 三、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参观与考察,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相互合作与联合。 四、组织产销沟通,定期召开传统家具生产企业及相关的原辅材料企业与市场的产销见面活动。 五、组织参加“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及技术职称评审的推荐工作。 六、组织参加中国传统家具相关的刊物、网站及文化建设与交流活动。 七、制定与本行业有关的行规行约、会规会约,并督促会员单位执行。 八、承办有关部门及苏州市家具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苏作红木家具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企业以及红木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及个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苏州市家具协会会员,均可申请加入苏作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和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及行规行约;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成员共同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苏州市家具协会委派,以负责协调和召集主任工作会议,并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工作会议决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订会规会约;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主任与副主任单位;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单位的产生与任期: 一、副主任单位从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专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单位在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上协商选举产生; 二、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附则: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向苏州市家具协会交纳会费后,专业委员会不再另收会费。 200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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