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飞虎 |
释义 | 苏飞虎,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上海普陀区曹杨二村。上海宝钢集团工业公司原党委书记。他在上海宝钢集团工业公司从办事员、工段长、副科长、科长一直做到党委书记。2006年,苏飞虎与情人蔡国颖同居 16年后分手,因拒付分手费被蔡国颖起诉。 同居事件蔡国颖的前夫端木是宝钢集团的一位老总,苏飞虎曾是端木手下的一位普通职工,他的公关能力很出色,和端木一家相处得十分融洽。1989年,端木因为经济问题被捕,被判刑13 年。同年,蔡国颖的父亲生了一场重病,双重打击令蔡国颖也大病一场。苏飞虎为端木的事、为蔡国颖父亲的病情、为蔡国颖的病情忙乎着,蔡国颖和苏飞虎之间的感情迅速升温。 蔡国颖比苏飞虎大8岁,和前夫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还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一个儿子,蔡国颖和苏飞虎两人的亲密关系遭到了双方家庭的强烈反对。蔡国颖说,“尽管如此,苏飞虎还是非常坚定地与我走到了一起。1990年元旦后,苏飞虎搬到我们家居住。” 升任党委书记蔡国颖每月都和苏飞虎双双去监狱探望端木。端木在监狱里表现出色,先后两次被批准回家探亲。当端木回到家看望妻儿时,才发现自己的家已经被部下占去了,只有强忍下伤痛住进了旅馆。 1996年,端木提前出狱。为了妻子和儿子的幸福,他与蔡国颖办了离婚手续,同时离开了伤心之地——宝钢集团。此后,蔡国颖及家人开始催促苏飞虎,希望他能正式与蔡国颖登记结婚。“苏飞虎总是答应说,你放心,到时候我自然会做安排的。”蔡国颖说。 与蔡国颖同居期间,苏飞虎的事业节节向上,他从办事员、工段长、副科长、科长一直做到宝钢工业公司党委书记。1998年,他让原本在商店做营业员的蔡国颖辞掉工作,回家相夫教子。这让蔡国颖觉得,要是自己一直揪住结婚登记这件事不放,那实在是太不信任“丈夫”了。 拒付分手费“2006年春节,我突然接到朋友电话,说苏飞虎和另外一名女子已经于2006年元旦那天登记结婚了。还听说他们已经热恋了好几年,以新婚妻子的名义买了房、买了车……”蔡国颖说到此处痛哭流泪。 2006年6月11日,苏飞虎正式和蔡国颖分手。苏飞虎说:“家里所有东西,除了我的衣服,其他的一分钱、一样东西我都不要,全部留给你!我的工资卡里还剩13万元也归你,另外,我再补偿你120万元!” 苏飞虎委托朋友徐山写下一张欠条给蔡国颖:“欠蔡国颖120万元,每月还款1.5万元,年底多还2万元,每年还款20万元……”写下欠条后,蔡国颖先后收到苏飞虎支付的9个月费用计13.5万元。 此后,苏飞虎拒绝继续付款。为追讨剩余款,蔡国颖将苏飞虎起诉到了法院。 开庭中,苏飞虎不承认120万元欠条是他委托徐山所写。苏飞虎认为,自己和蔡国颖之间没有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他为了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曾经提出给予一些补偿,但并未明确过给多少,徐山写的120万元欠条自己并不知情。 徐山出庭举证:“我是苏飞虎的朋友,我们都在宝钢工作,在苏飞虎和蔡国颖断绝同居关系前,蔡国颖住在医院里,很可怜的,我也同情她。苏飞虎答应给蔡国颖补偿 120万元,蔡国颖要苏飞虎写欠条,苏飞虎说叫我代写,我想反正苏飞虎已经答应了,我就写了这张欠条。这以后的13.5万元还款都是苏飞虎还的,我没有还过一分钱,这苏飞虎堂堂男人怎么能说话不算话呢?”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下达,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蔡国颖败诉。法院认为,两人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苏飞虎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对于苏飞虎已经支付的13.5万元,法院认为这是苏飞虎的自愿行为,予以认可。 2008年12月19日,蔡国颖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蔡国颖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国颖,女,1953 年3 月21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飞虎,男,1961 年10 月23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普陀区曹杨二村 上诉请求1 、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 )普民一(民)初字第5107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上诉人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 )普民一(民)初字第5107 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本案债权债务性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债务性质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为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二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是指超过诉讼时效以后的债权债务,又称“自然债务”。把解除同居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作为自然债权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上的解释。 2001 年婚姻法修订后,明文禁止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无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违法,没有违反的行为则是合法。把两种行为混为一谈,是原审法院对债务性质认定错误的原因。 原审法院既否认承诺补偿是“债的发生”,又认为承诺补偿是“不可强制执行”的债,又肯定被告履行补偿是处分“合法民事权益”,这是自相矛盾的。 二、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四条是适用法律不当。 双方当事人自1997 年以后的同居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上诉人取得的13 . 5 万元补偿,是被上诉人自愿支付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作出的承诺补偿和上诉人接受的补偿是由被上诉人主动提出,经双方协商,用“欠条”的形式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上诉人有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 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都是支持上诉人诉讼观点的,适用的这些法律条文,竟然成为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依据,简直是南辕北辙。 原审判决认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承诺无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法保护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并授权当事人可以协议处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居长达16 年之久,以夫妻名义同居达8 年,在分手时,承诺的补偿实际上是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协议处理。对承诺补偿的不履行是对双方协议的违约。原审法院应当适用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债权性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蔡国颖 2008年12月12日 哥哥声看到蔡国颖“声泪俱下”的文章,似乎感动了一大批人,作为苏飞虎(以下简称苏)的兄弟不得不出来说几句,问蔡国颖(以下简称蔡)几个问题: 一、如果用道德水准衡量一个人,那么当初蔡为何要抛弃狱中的丈夫? 移情别恋首先是蔡,苏强奸你没有?看文章好象没有,那就是自愿的,蔡扪心自问他丈夫提前释放苏是否出力?当初蔡也是装可怜迷惑苏,要知道当初苏才28岁啊!而蔡已是36岁的女人,而且是一个非常有心计的女人,论男欢女爱蔡不知要老练多少,如果要用“移情别了恋”来形容,那么蔡先“红杏出墙”背叛她的丈夫,为什么全部责任在苏的身上? 二、“声泪俱下”的文章中蔡为什么不提她的住处? 蔡“红杏出墙”后非常有心计的得到了房子,据说房子是前夫留下,而蔡的文章中一字未提——房子到手了。 三、“声泪俱下”的文章中蔡为什么没有写到为苏煽扇子、洗洗澡的动人场面? 因为蔡赤头赤尾是个自私、贪婪的女人,当初苏被蔡迷惑以后的确感到有点对不起老朋友,所以一再表示在其丈夫服刑期间担负起这个“家”的责任,在经济上给予这个“家”帮助,所以苏这么多年的积蓄全部倾注在这个“家”里,而蔡一直以所谓的丑事来要挟苏,如果苏的工资卡不给她,她就到单位里去闹,人总是要面子的,苏为了自己的面子只能乖乖的将工资卡上缴。蔡的第二步心计达到了——钱到手了。 四、“声泪俱下”的文章中蔡标榜自己是贤妻,为什么从未提到苏的家人? 这么称职的“妻子”请问:苏的外婆生病住院一直到去世她人在那里?苏的母亲生病开刀她在那里?苏自己在高架上出车祸她人在那里?苏的刚出生的侄子病危的时候她在那里?我们这些兄弟都见证了这一切,而作为称职合格的“妻子”在干什么?她所谓的“相夫教子的含义:享福教子,所以她要结婚的前提条是与苏的家庭不来往,因为她嫌苏的大家庭太繁,结婚可以,但我不会为你生孩子。设想一下16年同居苏的家人从未看见过她,她只是把苏占有在自己的身边,只要对自己的家人好就行。 六、我们在谈谈“欠条”一事:徐山是苏的朋友,他为什么莫名奇妙的介入这场纠纷中来。如果出于朋友意气写了这张“欠条”,足以见证苏的人格魅力。 七、我们在谈谈“同居”之事:其一;为什么不结婚?蔡并非低能之人,如果她真要结婚她可以利用一切手段。其二、这么多年苏在外以读书的名义与其他女人来往难道蔡一点感觉都没有?她的理念是只要工资卡在我手上,只要照顾好我的儿子和母亲,其他的事情与我无关,所以她并非傻,而是太聪明。其三、她提前退休完全是不想让单位的领导知道她的丈夫是服刑人员。 纵上所诉蔡太会演戏了,她拿了这么多年钱,苏供她儿子国外读书,孝敬她父母,而她既没有为苏生儿育女,又没孝敬苏的父母凭什么还要敲诈苏这么一大笔钱。苏真正感到筋疲力尽,他的青春,他的前途全毁在这个自私、贪婪的女人身上,所以他终下决心要分手,而这女人突然感觉那种衣食无忧的生活要终结了,顿时报复于苏。她何谓贤妻,她何谓付出,她何谓相夫,她何谓教子,她从头至尾只想到她的将来,她的儿子,她的母亲,她有没有想过苏的将来,苏的母亲,苏的兄弟姐妹。所以我们这些友情有义的弟兄将永远支持苏离开这个女人,等待公正判决。世界上像这样的好男人、这样能为自己以前的过错负责的男人没有几个,我们的苏兄就是其中一个,历史将见证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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