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宋显忠 |
释义 | 宋显忠,1972年12月出生,黑龙江省鸡西市人,祖籍山东即墨。1992年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9年6月留校任教。现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法理学教研部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研究方向研究领域涵盖法理学、立法学、司法学和部门法哲学,主攻方向为法律程序与制度设计。 开设课程(一)本科生:法理学 (二)研究生:法理学、立法学、司法学、部门法哲学 承担课题1、主持: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法律程序研究”(04SFB3002),2004-2006; 2、主持:吉林省社科规划项目:“现代化与法律秩序的理性化”(2001022),2001-2003; 3、主持:吉林大学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工程一般项目:“法学学科高水平研究型课程的创建与理论探索”(419050515407),2005-2007; 4.参与主持: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部门法哲学研究”(07JJD820161),2007-2010; 5.参与:“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与实践》,并主持其子课题:具有中国特色宪政理论与实践研究。 主要著作1.主编:《部门法哲学讲座》(第一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6月版。 2.副主编:《法理学》(郑成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参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4.参编:《法理学》(马新福主编),科技出版社2004年版。 5.参编:《立法学》(黄文艺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主要论文1、《全球时代的宪政与法治 》(第一作者),《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什么是部门法哲学? 》(第一作者),《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3、《法律事实的实证探究》(第一作者),《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4、《法律的形式、实体和程序》,《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1期; 5、《通过法律的权利保障》,《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5期; 6、《程序与程序保障》,《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5期; 7、《法律程序及其功能》,《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8、《法律程序的词义辨析》,《长白学刊》2006年第6期; 9、《宪政与程序保障》,《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10、《事实发现与程序保障》,《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11、《法治与法治国家的涵义》,载《法治与21世纪》(文集) ,2004年8月版; 12、《程序正义及其局限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第3 期; 13、《普通法的程序结构与现代政府体制》,《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4、《英美国家的宪政传统及其程序观念》,《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 15、《合理性与现代法的理性构造》,《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4期; 16、《合理性、合法性与现代法治——法律社会学研究提要》,《清华法治论衡》2002年第 3辑; 17、《形式合理性、实体合理性与法律秩序的理性化》(第一作者),《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学术观点1、客观事实并不是法律事实在宏观上的对应范畴,只有在微观层面, 相对于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的要件事实和裁判事实才有其意义。要件事实与裁判事实存在着质的区别,对法律事实的研究必须区分这两个概念才能够得到深入。 2、现代法的发展历程实质上是一个从单一主客维度到主体际维度,从单纯的法律形式主义到程序主义的实践转向。 3、权利保障是现代法律运作与发展的轴心,现代法律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权利保障的历史。 4、程序保障是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律程序有别于前现代法律程序的标志。正是程序保障原则赋予了现代法律程序独立于实体法律而存在的制度空间。 5、法律程序是多元主体的平等互动的制度框架,由具体的程序安排和程序类型复合而成,其结构的核心是宪政体制。法律程序的功能是促进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理性化和正当化。 6、程序保障与宪政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宪政的基本原理就是程序保障。公正的司法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是程序保障有效性的关键。 7、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既交叉、重合,又存在一定的背离。缺少当事人确认的既往隐秘事件与庭审的时空区隔,是其成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争论焦点的原因所在,而这一区隔及其衍生出来的技术限制和程序限制,又造成了庭审的事实发现活动的程序特色和裁定事实的主观色彩。 8、程序正义之不幸在于其代表的乃是强者的正义 ,因而对弱者的权利保障是宪政民主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9、英美的程序观念来自其深厚的宪政传统 ,这一观念是由多个英文词汇表达的 ,不仅包括已知的步骤以及规则的含义 ,而且具有多元主体互动的意味。 10、借助于合理性概念所提供的分析框架 ,我们可以窥见现代法构造上的合理之处。 11、部门法哲学区别于部门法学的标志在于反思的视角及其问题设定的方式。部门法哲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在于其研究的是法律的局部而非整体,并且形成了自身的范畴体系。部门法哲学的范畴一般是法哲学范畴的下位概念。 12、宪政与法治是现代世界历经各种制度模式优胜劣汰之后而形成的基本共识。当代超国家治理机制的出现打破了主权国家时代单一的权力制衡体制,形成了多层次和多样态的宪政格局,法治因此演变为多层次和多样态的规则体系和多层次和多样态的程序化治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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