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国条约 |
释义 | 《四国条约》 英文名: Four-Power Pact 美、英、日、法国四国在1921年12月13日签订了《关于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简称《四国条约》,有效期十年。 【 条约规定:“互相尊重它们在太平洋区域内岛屿属地和岛屿领地的权利”,“缔约国之间发生有关太平洋某一问题的争端”,应召开缔约国会议解决。缔约国在太平洋区域的权利遭受任何国家威胁时,缔约国应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还规定:“1911年7 月13日英国和日本在伦敦缔结的协定应予终止。”签约同日,四国共同发表的声明指出,缔结上述条约,不能认为美国同意委任统治条款。此举表明美国不受凡尔赛体系约束。】 《四国条约》的签订是美国外交的胜利。它不仅借此埋葬了英日同盟,消除了在远东争霸的一个障碍,而且成功地使该条约只具有外交协商性质而不具有军事同盟性质,使美国无需用武力保卫英法在远东的利益。 英国虽然暂时在表面上维护了与美日的关系,但随着英日矛盾的不断激化和英国在亚太地区实力的相对下降,英国只能选择了对日本的妥协政策。 《四国条约》对日本有着双重影响:日本对废除英日同盟感到惋惜。但《四国条约》让日本第一次处于同欧美列强平等的地位,它在太平洋地区的权益得到其他国家的正式承认。 该公约规定,签约的四国中任意两国在太平洋地区的任何问题上发生争执,则全体签字国应当举行共同会议协商解决。条约的附件规定,签约国将互相尊重其他签约国在有关太平洋岛屿和委任统治地区上的权利。另一个附件则规定了日本在太平洋地区的领土疆域。由于四国公约措辞过于含糊,以至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该公约的主要意义是终止了1902年以来的英日同盟,结束了日本和英国在太平洋地区的合作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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