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财政厅 |
释义 | 省厅介绍四川省财政厅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四川省财政厅,属于法定行政机关,四川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是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组织(机构);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37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74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39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6项。 机构职能(一)拟定和执行四川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中、长期财政规范;拟定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财政改革方案;参与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和全省重大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全省财力的建议;制定构建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政策、制度;指导全省财政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中央转贷的特种国债。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及省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拟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专户;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和规范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根据国家税法和授权,草拟、审核和解释地方税收法规、政策;联系与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的税政业务工作;进行税政检查;提出税种增减、种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与地方税制改革,会同税务等部门上报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拟定和审议国家授权的地方税减免规定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监督各类税收减免和有关税款退库及提退事项。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统一的有关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国际收支事项;执行并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六)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省级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参与研究、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 (七)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转让,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运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八)管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贸、农业支出、挖潜改造支出、科技支出以及省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资金;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概、预、决(结)算;监管地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办银行和国际农发基金会的政府性外债管理工作;负责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工作。 (九)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定和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的试点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核;指导和监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十)负责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定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 (十一)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业务和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财政系统抓好精神文明精神和廉政建设,做好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交办督办、信息宣传等工作;组织绩效管理、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研究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住房改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收入政策;负责管理政府性基金;审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制定收费标准;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税法规制度处。 研究提出财税立法计划和建议;协调组织起草财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订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省税政事项。 (四)预算处。 研究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负责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编制年度省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统筹协调工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审批及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调整及执行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负责省级支出绩效评价牵头工作;承担省对市(州)、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增收节支相关工作;办理财政结算事宜。 (五)基层财政管理处。 负责扩权强县(市)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建设工作;参与涉农补贴政策研究;负责县(市)、乡(镇)财政考核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财政改革工作;负责县(市、区)、乡(镇)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公益性建设工作。 (六)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制订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和财政资金调度工作;负责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承担地方债券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全省和省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批复省级部门决算。 (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参与制订和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承担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监缴工作;监督和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罚没物资监管及有关工作。 (八)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定行政、政法经费的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负责拟订全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制定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九)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发展的政策;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负责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制订省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工业、交通、粮食、环境保护、质监、安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省经济建设、商贸流通、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财政政策,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财政支农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支农专项资金和农口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对以生产资料为补助对象的有关补贴兑付及监管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财政资金;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编制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指导编制并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十三)企业处。 研究拟订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省级财政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发展的政策及相关专项资金;拟订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四)投资管理处。 承担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能源、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和支出政策;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财政政策;负责政府建设投资预算管理;制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建设投资项目决算监督;承担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十五)金融处。 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我省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负责监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负责实施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监管;管理全省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六)外事外债处(省外国政府贷款办公室)。 负责全省非贸易外汇管理;制订外事财务制度,承担省级涉外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参与省级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涉外、商务发展财政财务政策及财务制度,负责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建立偿债机制;负责厅机关外事接待和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工作。 (十七)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提出全省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管理全省会计人员的考试和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负责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规;拟订全省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管理评审专家、供应商信息库;负责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核准省级政府采购方式;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十九)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和管理全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对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的管理。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财政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人员编制四川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5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1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行政执法类 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10月31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月1日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10月31日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1月1日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17日公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8月27日公布 行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5日通过 1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9年11月16日 1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 2000年6月21日发布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24日 1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22日施行 1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0月1日施行 16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22日施行 17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月1日施行 18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3年8月1日施行 19 劳动保障监督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1日施行 20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 21 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 2006年3月1日施行 地方性法规 22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 23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四川省人大 24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 部 26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财政部 2001年12月31日颁布 2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4年9月11日施行 28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4年9月11日施行 29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 2004年9月11日施行 3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 2006年3月1日施行 31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3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5年1月22日修订 33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05年3月1日施行 34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5年3月1日施行 35 救助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2000年5月12日施行 政府规章 36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政府 1998年1月4日施行 37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省政府 2001年9月18日施行 重 39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 2002年9月27日修订 40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 2001年10月17日 41 四川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5〕193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24日修订 42 四川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5〕194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24日修订 43 四川省政府性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委托管理办法(川财投〔2005〕192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17日 44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05〕503号) 四川省发展和 45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 财政部 1997年施行 4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 省政府 2000年施行 47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国务院 1996年施行 48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4〕100号) 财政部 2005年施行 49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 1999年施行 50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 建设部、人民 5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77号) 财政部、 52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2002〕13号) 财政部 2002年施行 53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 1998年施行 54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 1998年12月14日施行 55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 2005年施行 56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2001〕38号) 财政部 2001年施行 57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 1999年施行 58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 财政部 1999年施行 59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财政部 1999年施行 60 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财会〔2003〕19号) 财政部 2003年施行 61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 财政部 2004年施行 62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1号) 财政部 2004年施行 63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社〔2004〕2号) 财政部 2004年施行 64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 省委 2005年施行 65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4〕30号) 四川省财政厅、 66 国务院办公厅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国务院 2001年施行 67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财政部、人事部 2000年施行 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共9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6、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7、直接管辖的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9项)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2、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4、(一)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报或者介绍费;(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四)恶意降低收费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5、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6、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7、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8、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普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9、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10、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暂停执业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11、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至十一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12、招标采购单位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3、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1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1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16、不按规定使用、管理、核销收费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收取预算外资金,擅自印刷、销售收费票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7、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8、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9、违反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等《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2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撤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2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2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2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24、企业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5、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6、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8、公司私设会计账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29、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30、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3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3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3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34、单位违反《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5、违反《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或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个人进行代理记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违反《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7、单位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38、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39、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其他行政行为(共26项) 1、审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及处理 法律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4、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会计决算检查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 6、对有关教师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财政监督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四十条 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8、税政检查,监督税收减免和提退事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 9、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10、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2、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3、社会保险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 14、卫生事业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15、民政事业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16、残疾人事业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 17、会计从业资格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8、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19、在职权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0、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 21、撤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22、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5项 23、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1项 24、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2项 2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7项 2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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