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死亡宣告 |
释义 | 基本概念法院对失踪人经过一定期间的失踪、依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布该失踪人为死亡的制度。与自然死亡相对,称法定死亡,一般认为其效力与自然死亡相同。 失踪即一个人离开了他居住的地方,与所有认识他的人和有关单位失去联系,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法院不能证明他的存亡。为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应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经营管理。一个人如果长期失踪,其财产、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都处于不确定状态,听其拖延,势必影响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死亡宣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结束这种不确定状态。中国确认死亡宣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失踪人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附有公安机关关于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即发出公告,1年期满,根据确认的事实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见特别程序)。 宣告要件中国死亡宣告的要件有:①须有失踪的事实。②须经过法定的时间,一般分为普通期间和战争、遇险等特别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特别期间为2年。③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④须经法院宣告。法院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前,必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一般作法是:所有因恶意取得财产的人,负有恢复原状的责任,至于善意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变。但因死亡宣告而无偿取得财产的,应根据不当得利的原则,返还现尚存在的财产或其价金。关于婚姻关系,一般认为其配偶如已善意再婚,不得申请撤销;如未再婚,则不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效力一般认为死亡宣告的效力和自然死亡相同。但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推定死亡",因此如果人寿保险的保险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生存时,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日本则规定为“视为死亡”。因此,除非撤销死亡宣告,保险人不能仅因提出反证而拒绝支付。关于确定死亡的时期,各国民法典有以最后音讯或灾难发生之日为准的,如瑞士;有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为准的,如俄罗斯联邦;有以法院认定之日为准的,如匈牙利;有以法定期间最后终止之日为准的,如日本。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即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一般的作法是:所有因恶意取得财产的人,负恢复原状的责任。至于善意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变。但因死亡宣告而无偿取得财产的,应根据不当得利的原则,返还现尚存在的财产或其价金。关于婚烟关系,一般认为其配偶如已善意再婚,不得申请撤销;如未再婚,则不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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