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者以人质为要挟,如不能满足其要求便将人质杀死,就是撕票。通常以小学生为主。在有些极端情况下,有时没有谈赎金的情况下,绑架者已经把人质撕票。
“撕票”如果从行为上看就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当然不一定以被绑架人死亡为结果(这种情况不常见)。从结果上看杀害被绑架人,并致被绑架人死亡的(这种情况比较多)。也就是说,“撕票”应该是一个积极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我国刑法里面没有"撕票"这个名词,只有在某些媒体上能够看到。也就是说,这不是法律用语。《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当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某些情况是指没有杀害被绑架人,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如放任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这种情况也要被判处死刑,但这种情况不叫“撕票”。此外,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