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税权划分 |
释义 | 税权税权,也称课税权,是指由宪法,法律赋予政府行使开征,停征,免征,退税,补税等一系列税收事务权利的总称 税权划分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相关国家部门之间的分割与配置,主要包括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两个方面。 所谓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不同级次政权的同类国家部分之间的分割与配置,例如,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所谓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的不同国家部门之间的分割与配置,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中央部门之间的分割,例如,税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之间的划分;另一种是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割,例如,税权在两个省之间的划分。 税权纵向划分有两种模式: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集权模式强调税权要集中在中央,而分权模式则强调税权要分散在各地政权之间。税权横向划分也有两种模式:独享模式和共享模式。在独享模式中,往往更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由立法机关独享税后立法权,也可以适当地依法授权行政部门适度的行使税收立法权;在共享模式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司法机关都可以分享广义上的税收立法权。 税权划分的基本原则1.与国家政治构架相适应的原则 税权的划分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财政分权程度密切相关。 西方实行联邦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是按照地方自治的原则组建起来的,所以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和相对较独立的税权。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历史背景、社会发展水平还是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都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长期的历史发展形成了单一制下的中央集权型体制,中央政府一直处于政治上的绝对主宰地位,中央政府不可能在现有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就决定了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而要综合考虑本国的政治、历史、社会背景和现实的国情,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国家的税权划分模式。 2.受益原则 大多数公共产品都有其特定的受益区域和范围。受益范围的大小,则是由公共产品效用的外溢性程度所引起的,所以应该按照受益范围划分税权。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明确的受益区域,因此,向特定对象征收的税收应划归地方,而对于外溢性较强、受益范围较广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因此,向全体居民征收的税收应划归中央政府。 3.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经济效率原则。在划分税权时,要充分考虑哪些税权集中于中央有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哪些税权下放给地方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另一个是税收行政管理效率原则。在税权划分时,应将那些有利于发挥地方信息优势、便于地方加强征收管理的税收划归地方,力求以最小的征税成本获得最多的税收收入。 4.事权与财权、税权相统一的原则 将事权和财权、税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进一步划分税权,这是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框架的核心和基础。事权与财权、税权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政府的职责与收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事权的合理划分是前提,各级政府只有合理划分各自的事权,才能明确划分各自的财权,也才能合理分割税权。 税权划分的类型从各国税权划分的状况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税权集中型。税权大部分集中在中央政府。其典型代表为法国,中央对全国税收拥有立法权,并对个税行使征收权;地方在中央立法的范围内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行使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免权和征管权。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地方也可开征某些零星税种。 2.税权分散型。实行此种模式的多为联邦制国家,以美国、澳大利亚为典型代表。 该模式的基本理念:中央和地方分享税权,且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拥有充分的立法权和征收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各自行使属于本级的税权。 3.税权集中与分散兼顾型。按税权的性质和重要性在中央和地方问进行适度划分,中央和地方分别享有一定的权限。如德国联邦政府对关税等联邦税拥有单独立法权,对共享税拥有优先立法权。州和地方政府对隶属自己的财产税等地方税种拥有较大的权限,可自行规定税率、减免和加成等。联邦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关税和联邦消费税,其他一些联邦税及地方税种由州、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青海大学财经学院李凤荣所谓税权的划分,是指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的立法、执法权、司法权)在国家各级机构间(或各级政府间)的配置。 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合理划分税权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我国的税权划分问题早在1994年就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十多年的时间过去了,税权划分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给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造成极大困难,也给地方政府的许多不规范行为留下了空隙。本文针对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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