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
释义 | 发布信息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3.06.25 实施日期:2003.06.25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综合[2003]277号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水利工程启闭机的产品质量,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启闭机是用于水利工程的固定卷扬式机、螺杆式启闭机、液压启闭机和移动式启闭机。 第三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是指通过对启闭机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对企业生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确定该企业产品是否可以用于水利工程的一种管理方式,亦称水利工程启闭机产品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启闭机,禁止在水利工程上安装和使用。 第五条 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受部委托,具体承办工作。 第六条 启闭机的质量检测,依据下列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一) DL/5019—9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二) SD315—89固定卷扬式启闭机通用技术条件; (三) SD298—88QL型螺杆式启闭机技术条件; (四) SD207—87QPPY系列液压启闭机。 若上述规范、标准进行了修订,产品质量的参数也按新修订的参数执行。 第七条 生产和服务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参照全面质量管理和ISO9000质量标准进行。 第八条 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承担启闭机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工作。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具备生产启闭机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测设备; (三) 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 启闭机产品质量达到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五) 已经建立且能够保证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测设备清单; (四) 产品检测报告; (五) 有关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在提出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时应与质检中心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第十三条 使用许可证的发放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可随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对产品的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以水利部文件公布,同时向企业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过半年整顿后,可按本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六条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企业可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消其使用许可证: (一) 产品质量下降,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 发现在质量检测和体系审查中,弄虚作假影响了评定结论的; (三) 拒绝接受检查的; (四) 人员或设备发生重大变动,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 (五) 将产品使用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水利部1992年7月20日发布的《水利部启闭机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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