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双普选 |
释义 | 香港特区“双普选”指的是行政长官和全部立法会议员都通过普选产生,这是基本法为香港特区设定的政制发展目标。基本法同时规定,“双普选”必须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双普选即系立法会选举同行政长官选举都以一人一票普选投票选出,这里的"双"只是代表两个选举,而不是一种特殊的选举方式。 背景香港回归十年有余,随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覆盖期终点的临近,加上接连遭遇金融风暴、居港权解释等经济、法制、社会危机,激发民众对特区政府施政的更高要求,点燃政治发展诉求,“双普选”的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 由于香港是在史无前例的“一国两制”之下追求西方式的自由民主,加上长期奉行“积极不干预主义”导致社会阶层分化相对严重,还有复杂的国际因素的影响,香港的“双普选”之路注定不是坦途。进入21世纪以来,香港各界对于“双普选”充满了争议。 在部分民主派人士和民众追求突破基本法的普选模式被主流民意放弃以后,对第五号政改方案的讨论中,订立“双普选”时间表的诉求成为重要议题,尽管该方案被否决使这一争论告一段落,但是目前仍有超过五成的市民保持这一诉求。 特点普选有关的原则和定义,包括“普选”的定义,是“一人一票一等值”。 1.在选举权方面,不剥夺任何人士的选举权。这包括外藉人士,尤其更包括在港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所有中国公民,因为不论根据《中国宪法》、《人权公约》和《基本法》,这些同胞都享有这权利; 2.在被选举权方面,上述人士当然依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但如此,不可歧视病人,包括神经及精神病患者;更不可歧视罪犯,当然更加不能歧视穷人,或者优待富人,造成不公平竞争;所以政府要立例禁止私人资助选举,包括自资参选,所有参选费用划一,全部由政府拨款。此外,因为所有提名制度都是“筛选”、“过滤”,所以香港的普选要毋须提名,更不能有任何形式内部初选,侵犯某些人的人权,犯者刑事对待。 3.特首选举:最低限度任何成年人都可参选,任何成年人都可投票;可以有数百数千人参选,一人一票,不管得票率,得票最高者当特首。像最近法国那样要进行第二轮投票,是剥夺了选民和其他候选人平等机会的做法,不符合“普选”要求。 4.立法会选举:只有全港是一个大选区,一人投六十票,得票最高的六十名候选人当选胜出,各选民和各候选人的权利才能均等;其他任何方式都是“假普选”。如第六十名出现多位选人同票,也只可能从头开始再选一次,其他任何重选方式,都不符合公示的标准。 推行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2009年2月26日曾表示:香港已经订下普选时间表,2020年将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双普选。特区政府发言人说,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香港基本法。这是香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宪制秩序的一部分,这项原则在香港和香港的法院得到广泛的确认和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12月作出的有关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已为香港订下普选时间表,即可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于2020年普选立法会。香港社会在未来讨论有关的普选模式时,必须处理立法会功能界别议席的问题,以确保将来的立法会普选模式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9年11月18日下午召开记者会,发表有关2012年政制发展咨询文件的讲话。他指出,最新公布的这一份政改方案,扩宽了参政的空间,反映特区政府是以最大诚意向双普选迈进,希望各界以理性、包容的态度,寻求共识。他说:“我们在2005年错失了一个机会,现在大家又到了另一个关键时刻。特区政府推动民主的旗帜是鲜明的。我呼吁大家以香港整体和长远利益为重,以市民的期望为奋斗目标,以理性的讨论开放的态度和包容的胸襟作为沟通的基础,努力寻求共识,踏出政制发展重要的一步。 民意香港中文大学2009年8月份民意调查发现,有60%受访的香港市民表示,“接受/完全接受”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香港普选时间表,51.3%更直指应放弃坚持2012年双普选,方能让香港民主向前发展。 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于2009年8月19至21日访问了834名市民,结果发现,仍有35%受访者表示“不知道”该决定,有65%的受访者则表示知道。被问及对有关决定的接受程度时,大部分人均表示“接受/完全接受”,表示“不接受/完全不接受”的则有30.2%,反映有较多市民对此决定抱持接受的态度。 调查发现,认为“要尊重人大的决定,放弃2012年‘双普选’的坚持,就2012年的政改方案妥协以达成共识,让香港的民主发展向前走”的受访者则达到51.3%,占受访者的大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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