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双边投资条约 |
释义 | 双边投资条约是一个协议建立的条款及条件,为私人投资,由国民和公司的一个国家在该国的其他。这种类型的投资是所谓外国直接投资( FDI ) 。双边投资条约,建立了通过贸易委员会。 类型双边投资条约主要有三种类型: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所在地调整的对象和所在地规定的内容,主要是确立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从事商业活动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自由权等。其中虽有关于投资保护的规定,但其重要是保护航海贸易,而不在于保护投资者。这一类型的条约主要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当时的国际经济活动以国际贸易为主,国际投资不占主要地位,反映在双连条约中就是关于贸易的保护规定较多,而关于投资的保护规定则很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投资发展很快,各国缔结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关于投资保护的规定相应增长,其中大都从总体上规定了对外国投资者财产的保障、待遇、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等。但由于此类条约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关于投资保护的规定太简略,远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国际社会便开始寻求别的缔约形式,以求更有利地保护国际投资。 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针对当时的国际形势,首开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先河。但是,如果没有投资所在的东道国的同意与合作,美国投资保险机构代位索赔权就无法实现。因此,美国除了与其他国家签订综合性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外,又与有关国家签订与其他国家签订纵使性的友好通商航条约外,又与有关国家签订专门的投资保证协定,后来发展到期以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主。 美国与别国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有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协定还规定双方政府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这样的法律设计,其主旨在于使这类特定的美国国内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以通过这种特定的国际双连协定,延伸到美国国境以外,取得对方缔约国的正式确认从而使对方承担了具有国际法上约束力的履约赔偿义务。于是,原属美国国内私法契约关系上的代位索赔权,就盯“国际化”和“公法化”了。美国现已同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我国也于1980年以换文形式与美国签订了投资保证协议。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前民主德国经济恢复很快,有大量的“过剩”资本要向他国寻找增值的途径,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也增长很快。在这种背景下,依靠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保护已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对外投资的要求,于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前联邦德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将传统的“友好通商航条约”中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提取出业加以具体化,并融合以上述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险、代位赔偿及争端解决的规定,与相关的国家签订了“促进与保护投资”的专门性双连协定。此类协定内容光焕发较为具体详尽,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兼具“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与“投资保证协定”这长,是一种保护国际投资的好的条约类型,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兑相效仿和大边推行。据统计,迄今为止,已有133个不同的国家签署了总共将近600项双边性“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签订的,目前国际法学文献中所在地称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或“双连投资保护条约”一般是指此类协定。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利用双边条约的形式保护国际投资一直持积极态度。截至到1993年底,除1980年与美国、1984年与加拿大分别以换文件的形式签订两个“投资保险协议”外,共与其他国家签订“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54个。其中,1982年与瑞典签订的《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是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此类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基本内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东道国与投资国之间订立的,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促进国际的双边条约。其特征在于专门适用于投资,并确认了国家有关外贸立法的有效性。这类协定涵盖的投资范围广泛,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一般不涉及开业权问题,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问题。东道国政府应公平合理地对待外国投资者;在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一国投资者和第三国投资者之间,实行非歧视性的待遇。 二、关于征收、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外资企业不进行征收,如基于国家利益必须征收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关于投资财产、利润和其他收益自由汇出问题。外国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兑换成外币,汇回本国,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外汇限制。也有些东道国通过协定规定可兑换成外汇的款项范围和外汇汇回的限额。 四、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一般规定了争议的性质、范围及解决的方式或途径。 以上方面为传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涉及主要内容。 近年来,这类协定的内容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主要是扩大了投资适用范围和强调投资准入权的问题。根据WTO1996年以来的年度报告统计,近年来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表现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协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投资的范围,例如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各种具体形式;第二是投资准入问题,即所开放的投资领域,尤其是投资市场自由化问题;第三是市场准入后的投资待遇标准即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包括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第四是投资争议解决的程序,主要指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反映出这样一种新趋势: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者的权利和东道国的义务方面,而非或很少涉及投资国及投资者的义务问题。 投资保险协议是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一种不涉及投资待遇,而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等有关事项双边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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