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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守节
释义

旧时指不改变节操,特指妇女受封建宗法的强制或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在丈夫死后不再结婚或未婚夫死后终身不结婚。夫死后,立志不嫁,坚守贞操,抚育子女,直到老死就是守节的行为,这样的妇女称为“节妇”。儒家礼教对妇女“从一而终”的要求,不但丈夫生前贞节,死后还要守节。表彰贞妇始于汉宣帝,但真正成为习俗是理学提倡和官方表彰的结果。理学家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就是失节。元明两朝特别鼓励殉烈,清代更重视寡妇守节抚养幼孤侍奉公婆,表彰节妇一直延续到民国初期。表彰守节给家族带来荣誉,却给妇女带来痛苦。

中文名:守节

外文名:to preserve chastity after the death of her husband; not to remarry

近义词:持志、守志

反义词:变节、失节

发音:shǒu jié

探源

(1)旧指坚守节操,不做非礼的事。《左传·成公十五年》:“诸侯将见子臧于王而立之,子臧辞曰:‘前志有之曰:圣达节,次守节,下失节。为君,非吾节也。虽不能圣,敢失守乎?’遂逃奔宋。”

(2)指妇女在封建礼教束缚下,能守所谓“贞节”。《汉书·五行志上》:“宋恭公卒,伯姬幽居守节三十余年。”

基本解释

1. [preserve chastity after the death of her husband]∶信守名分,保持节操。特指妇女在丈夫死后不再嫁或未婚夫死后终身不嫁

2. [be devoted to duty]∶遵守规则,忠于职守

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详细解释

1. 坚守节操

《左传·成公十五年》:“圣达节,次守节,下失节。”《逸周书·谥法》:“清白守节曰贞。”《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周亚夫 )足己而不学,守节不逊,终以穷困。悲夫!” 唐韩愈 《论孔戣致仕状》:“ 戣 为人守节清苦,议论平正。” 宋 吴坰 《五总志》:“守节固穷匪易事,铁中谁许鬭铮铮。”

2. 谨守礼节,能尽妇道

《韩诗外传》卷一:“夫《行露》之人许嫁矣,然而未往也。见一物不具,一礼不备,守节贞理,守死不往,君子以为得妇道之宜。”《后汉书·列女传·曹世叔妻》:“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旧唐书·列女传·楚王灵龟妃上官氏》:“丈夫以义烈标名,妇人以守节为行。”

3. 旧指寡妇不再嫁

《汉书·五行志上》:“ 董仲舒 以为 伯姬 如 宋 五年, 宋恭公 卒, 伯姬 幽居守节三十馀年,又忧伤国家之患祸,积阴生阳,故火生灾也。” 宋 欧阳修 《泷冈阡表》:“ 修 不幸,生四岁而孤,太夫人守节自誓,居穷自力於衣食。”《红楼梦》第四九回:“ 贾母 、 王夫人 等因素喜 李纨 贤惠,且年轻守节,令人敬服。” 阮章竞 《漳河水》诗:“有意守节心难下,俺娘劝我另改嫁.”

历史发展

“九嶷山上白云飞,帝子乘风下翠微。斑竹一枝千滴泪,红霞万朵百重衣。”这是毛泽东在《七律·答友人》一诗中的名句,说的是一个古代的故事:唐尧将他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嫁给虞舜,后舜外出巡视,死于苍梧,她们二人赶到南方,哭得死去活来,泪染竹子成斑,因称斑竹或潇湘竹。后来她们二人俱投江而死。《列女传》、《博物志》、《述异志》等俱有记述。过去许多人认为娥皇、女英二人自杀是忠于爱情的表现,实际上,这是中国建立起夫权社会后,妻子为夫殉节的一个反映。

位于甘肃、青海地区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和位于山东、苏北一带的大汶口文化,都先后发掘出有夫妻或大人小孩合葬墓,往往是一次葬。这些都是属于中国原始社会后期的文化。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所有制的起源时说:“它的萌芽和原始状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奴隶制(诚然,它还是非常原始和隐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上述马家窑文化和大汶口文化都属于原始社会后期,在那里发现夫妻合葬墓正是以丈夫为中心、妻子是丈夫的奴隶的证明。

由此,产生了妇女的守节、殉节的观念。妻子为了表明自己是属于丈夫的,要永远忠诚于丈夫,丈夫死了也要跟着去,这就是殉节。

这种思想,后人又大加宣扬。《周易》:“妇女贞洁,从一而终。”《礼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仪礼》:“夫者,妻之天也。”《史记·秦始皇本纪》:“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后汉书·列女传》:“妇无二适之文”,“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等等。

妇女为夫守节、殉节有两种:一种是帝王、贵族、大官僚死后,其妻、妾、宫女、侍婢守节或殉节,这是被逼的;另一种是妇女受封建道德观念毒害,在当时社会舆论及社会风气影响下,“自愿”守节或殉节的。本文主要探讨后者。

中国自从夏、商王朝以后,人们就逐渐形成臣、子、妻要服从君、父、夫的观念。到了战国后期,集法家大成的韩非对此加以理论化,他在《忠孝》篇中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他甚至说:“汤武为人臣,而弑其主,刑其尸,而天下誉之,此天下所以不治者也。”就是说,虽然像桀、纣一类的暴君,臣子也要绝对服从。同理,虽然丈夫不好,妻子也要绝对服从。他的这套理论,深得秦始皇赞赏,《史记·老庄韩非列传》记载:秦王看了韩非的著作后,叹道:“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自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占了垄断地位。封建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儒学进行改造。韩非的理论被董仲舒系统化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妇女要为夫守节甚至殉夫的思想逐渐抬头,汉代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后汉书·列女传》等鼓吹妇女要“三从四德”、“妇无二适”,并专门表彰了一批为丈夫殉节的“烈女”。从此,妻妾为丈夫殉节,成为妇女的“美德”,受到旌表。

唐代才女宋若莘在其所著的《女论语》中大讲妇女要“贞节柔顺”,提倡妇女“出必掩面,窥必藏形”,并且特辟一章,专谈守节。

宋儒程颢、程颐和朱熹所创立的道学(理学)更把“三纲”抬升为天地间永恒的天理,人们“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程颢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无私欲,则天理明矣。”(《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四)他们要求人们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寡妇要再嫁吗?这是私欲,当然要灭绝。因此,“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即使死,也不能改嫁。对此,清儒戴震指出:“人之饥寒号呼,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无非人欲。”这些都是违反“天理”(三纲)的,因此,也是要灭绝的。这就是所谓“以理杀人”。

这种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但在明代以前,也只是一般的道德说教,并不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妇女是否要为夫守节、殉节,还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诗经》中的许多爱情诗表明,男女可自由恋爱,女子可以自由选择,这是“诗经时代”(一般认为是从西周到春秋中期)原始共产社会群婚制残余的反映;唐太宗曾下诏鼓励鳏夫寡妇再婚,则是受鲜卑族的影响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另外,历代最高统治者对此问题的不同态度也十分重要。因此历代对这问题有不同的表现,有过起伏变化,但总的趋势是由逐渐宽松到明清以后逐渐严格、僵硬,受封建思想毒害而牺牲的妇女越来越多。

孔子编的《诗经》收入许多爱情诗,大体上可反映“诗经时代”某些地方人们恋爱婚姻的观念。例如《郑风·褰裳》:“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看来,男女自由恋爱,女方可以自由选择,妇女要守节的观念还相当淡薄。《诗序》在评论《风·桑中》时也承认,卫宣公之时,“公室淫 乱,男女相奔,世族在位,相窃妻妾”。贵族私奔的事,史不绝书,就连孔子自己,也是男女野合而生的。《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之父叔梁纥“与颜氏野合而生孔子”,后来孔子也没有因此而受社会歧视。

汉武帝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的“三纲”思想,但在统治者看来,最主要的是“君为臣纲”,即臣民要绝对忠于君主,至于妻子是否要为夫守节,则是次要的。因此,汉代在这个问题上是比较宽松的。著名的例子如:汉武帝的姑姑冶陶长公主刘嫖的丈夫死了以后,到了50多岁,还和比她年轻30多岁的家僮董偃结成“忘年之恋”,汉武帝不但默许这种关系,还赐董“见尊不名”,称“主人翁”的待遇,给董大量赏赐。

汉武帝的姐姐阳信长公主成寡妇之后,再由武帝下诏,嫁给大将军卫青。汉宣帝长女敬武长公主嫁了3次。东汉开国皇帝刘秀,在胜利以前的艰难环境中,曾得到他的姐姐刘黄(后被封为湖阳长公主)的大力帮助。刘黄作寡妇后,愿意再嫁给大臣宋弘,光武帝亲自作媒,宋说:“臣闻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虽为宋婉拒,婚没有结成,但说明了当时的社会风气。汉末名儒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初嫁卫仲道,卫死,她为匈奴所掳,嫁左贤王,生二子,后为曹操以重金赎回,再嫁给董祀。这些事例说明,寡妇再嫁,是社会所容许的。

唐代更加宽松。贞观元年,唐太宗曾下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丧服已除,必须申以婚媾,令其合好。”由皇帝下诏,鼓励鳏夫寡妇再婚,原因可能有二:其一,因连年战乱,人口大量丧失,缺乏劳动力,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因此鼓励婚嫁和再婚;其次,可能与李氏先世出身于关陇军事集团,受鲜卑族影响有关。正如朱熹所说:李氏政权“源流出于夷狄”(《朱子语类》卷一一六)。李氏皇族的妇女自己就带头,如唐高祖李渊的女儿长广公主初嫁赵慈景,赵战死,在高祖主持下,再嫁给杨师道;唐太宗李世民的长女襄城公主,初嫁萧锐,萧死后,再嫁姜简。

统计唐代共有公主221人,再嫁者23人,三嫁者3人。皇室尚且如此,民间就更多。

有人认为,宋代兴起程朱理学,特别在南宋,改嫁的不会很多,但实际上,宋代改嫁的并不少。据《元典章》卷十八记载:宋代直至元代,“妇女夫亡守节者甚少,改嫁者历历有之”,及至“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筵复盛”。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母亲再嫁朱氏,范“不以为讳”,并且对于继父“养育之恩,常思报之”,请求朝廷赐他官职,死时“葬之”,死后“每岁别为飨祭”(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参政范文正公仲淹》)。

南宋著名诗人陆游初娶妻唐婉,因不见容于陆母,被迫离异,唐再嫁给赵士程,赵是宋宗室,不因唐再嫁而拒婚。南宋孝宗期间,有位妇女,先嫁单氏,生单夔,又嫁耿氏,生耿延年,后来两个儿子都做了高官,在她死时,两子“争葬其母”,孝宗知道后,深为他们的孝心感动,出来调停说:“二子之争,朕为办之。”皇上居然为一位再嫁妇女亲自主持葬礼,“衣冠至今传为美谈”(张瑞义:《贵耳集》卷下)。这说明当时在法律上妇女有离婚、再嫁的权利,皇帝是尊重的。

程朱道学并不是朝廷的官方统治哲学,并没有垄断的地位。宋代学派林立,各行其是,互不相让,正如《四库全书总目·经部总叙》所称,当时,“各自论说,不相统摄”,“学脉旁分,攀缘日众”。

总的来说,程朱道学“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思想,对明以后有很大影响,但在宋代,影响并不十分严重。

明太祖朱元璋虽然是贫民出身,但他当上皇帝以后,皇权专制思想却十分严重。据吴晗《朱元璋传》:洪武三年,当他读到《孟子》书上有明显的对君主不客气的话时,大发脾气说:“使此老(孟子)在今日宁得免耶?”下令把孟子逐出孔庙。洪武二十七年,又命人编《孟子节文》,把《孟子》书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85条删去,只剩170多条,刻印颁行全国学校,所删去的部分,“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朱元璋大力提倡“三纲”,据“夫为妻纲”的原则,他曾下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制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在皇帝亲自倡导下,守节之风大盛,到处竖立起旌表贞节牌坊。夫死妻妾殉葬之风也复起,朱元璋自己作出榜样,他死之后,有40个妃嫔殉葬。(《万历野获编》)

据统计,为夫殉节的烈女,《新唐书》记载唐代仅47人;《宋史》记载宋代为43人;而《明史·烈女传》记载为276人,而且这只是“存其什一”,未入传者,不可胜计。至于“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更是“不下万余人”。

清代继承明代的传统,再加上满人入关以前,就有人殉的恶习,因此,妇女殉节的风气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据《山西通志·烈女录》不完全统计,该省贞烈之女,在元代以前仅有几人,元代增至25人,明代突增至677人,清代(从顺治到光绪)更上升到1830人。又据《福建通志·列女传》不完全统计,该省唐至宋殉节者26人,元代12人,明代猛增至679人,清代更高达5603人。越来越多的妇女,成为封建礼教的牺牲品。

这种情况在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

清·吴敬梓的《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回:腐儒王玉辉的女婿死了,他的女儿要殉节,他不但不劝阻,反而说:“这是青史留名的事情,我难道反拦阻你?”女儿绝食死了以后,他不但不伤心,反而说:女儿“而今已是成了仙了……死的好!死的好!”大笑着出门去。官府衙门和邻里的人纷纷来祭奠,在门前立起贞节牌坊,阖县的乡绅都穿着公服送烈女入祠,祭了一天,在明伦堂摆席,请王玉辉上座,说他生了这样好女儿,为伦纪生色,云云。

这段生动的描述,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风气。

再看《红楼梦》第十三回,秦可卿死了以后,她的丫环瑞珠也触柱而亡,这就是殉主了。在高鹗所续的《红楼梦》第一百二十回中,宝玉出家以后,曾经和宝玉“试云雨情”的大丫环袭人几次想殉节,但又想道:“我若死在这里(指贾府),倒把太太的好心弄坏了,我该死在家里才是。”袭人怀着必死的决心,“到了哥哥家,细想起来,哥哥办事不错,若是死在哥哥家里,岂不又害了哥哥呢?”千思万想,左右为难。后来嫁到蒋玉函家,看见蒋玉函温柔体贴,袭人又舍不得死了。

因袭人没有为宝玉殉节,高鹗贬道:“此袭人之所以在又副册也。”其实,在第五回中,曹雪芹是根据大观园女儿们的身份,而不是根据她们的伦理表现分别编入正册、副册、又副册的。正册的都是主子,又副册的都是丫环,如晴雯,曹雪芹给她很高的评价,但因她是丫环,也和袭人一样在又副册。这说明高鹗的封建贞节观念很深,而且没有读懂曹雪芹的前八十回。

高鹗接着又叹道:“正是前人过那桃花庙的诗上说道:‘千古艰难惟一死,伤心岂独息夫人。’”息夫人是东周时息国国君的夫人,姓妫,楚灭息,她被楚文王掳去为妾,生二子,却始终不同楚王说话,问其故,答道:“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又奚言?”(此事见《左传》庄公十四年)汉代刘向在《列女传》中说她后来又见到息君,终于自杀了。这个故事宣扬丈夫死后,妻子不应改嫁,应当自杀,与高鹗的观点相同。这里所引的诗句见清初邓汉仪所作《题息夫人庙》,息夫人又称桃花夫人,桃花庙即息夫人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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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