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市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城市国家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城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他产生,并对他负责,接受其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和地方立法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选举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市长、副市长等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市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和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权利。 (6)制定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上述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大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进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