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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市民学习中心
释义

中心简介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是哈尔滨学院在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创办的一个非学历教育、非职业教育、非赢利教育,旨在提高市民素质和生活品质的新型教育机构。中心以"立足科学发展、提高市民素质、共享教育资源、构建和谐城市"为办学宗旨,坚持"立足哈市、服务百姓"的发展理念,积极主动为实施"三优"工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服务。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依托哈尔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优势,发挥高校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并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力求形成市民学习网络。中心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足够丰富的课程资源库,市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课,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走进校园学习,也可以通过市民学习网在线学习。

作为哈尔滨市政府的惠民工程之一,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必将为提高市民素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努力把哈尔滨市学习中心办成构建学习型哈尔滨的新型载体,成为哈尔滨百姓提升自身素质的知识乐园。

领导致辞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哈尔滨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显友致词

哈尔滨学院创办市民学习中心有利于“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市委、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和支持。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关系市民的生活品质, 关系城市文明和谐的程度,关系创业和发展环境的优化。市民学习中心的运行将让广大市民更多地分享优质教育资源,体现的是真正的“大教育观”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祝愿市民学习中心成为构建学习型哈尔滨的新型载体、哈尔滨百姓提升自身素养的知识乐园。

市民学习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一个非学历教育、非职业教育、非营利教育,旨在提高市民素质、市民生活品位和质量的教育机构和场所。

第二条 中心设在哈尔滨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各行政区设分中心,街道、社区设立学习课堂。

第三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实践科学发展观,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五条 中心以“立足科学发展,提高市民素质,共享教育资源,构建和谐城市”为办学宗旨,坚持“立足哈市,服务市民”的服务定位,积极主动地为实施“三优”工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服务。

第六条 中心为提高市民素质,提供适应市民需求的各类课程。

第二章 举办者与承办者

第七条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的举办者是哈尔滨市政府,由哈尔滨学院承办。

第八条 中心应履行的义务:

(一)充分利用和保护中心各类资源,挖掘和调动社会各类资源;

(二)建立教师和课程资源库;

(三)确保中心办学社会效益不断提高;

(四)履行中心章程,确保中心发展规划的实现;

(五)提高市民素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九条 中心享有的权力:

(一)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市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等资产;

(二)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进行评价和奖惩;

(三)对学习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第三章教育形式

第十条中心举办非学历教育,以寒暑假、节假日、业余时间为主。

第十一条中心积极开展与各区、社区的交流与协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依托社会资源形成市民学习网络。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在哈尔滨学院院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教师聘任制度,中心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力: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员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员的学习成绩;

按时获取课时报酬;

对中心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进修和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十六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大纲,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学任务;

对学员进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学员人格,创建和谐课堂;

制止有害于学员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中心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树立为教学、为学员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学员

第十八条 学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教学活动;

(二)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员应履行下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承担相应的学习成本。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市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学员学习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经费管理由哈尔滨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心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章程,中心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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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