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食品索证 |
释义 | 食品索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意义1、规范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将食物中毒、食品污染扼杀在萌芽状态。 3、提高食品可溯源性,区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不同阶段的责任,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追溯,从源头上控制事态发展。 4、弥补食品检验实验室力量的不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及执法人员工作效率,多、快、稳、准地打击各类制假售假活动。 5、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切断假冒伪劣食品流通环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应实施索证的食品种类(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农产品。 以上两类主要有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水产品及制品、豆制品、酒类、饮料(包括直接饮用水)、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粮谷类及制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油、调味品、酱腌菜、罐头、冷食、糕点类、糖果、蜜饯、食糖等。 (三)食品添加剂。 主要有防腐剂、抗氧化剂、酸味剂、着色剂、漂白剂、护色剂、乳化剂、膨松剂及各类营养强化剂等。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 食品相关产品索证(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餐用具。 (二)食品或餐具用洗涤剂、消毒剂。 这些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也非常重要。 索证资料(一)购物凭证。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二)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产品合格证、出厂合格证、产品标签、QS标志等。 (三)检验合格报告(证)。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证)复印件。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肉类必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的胴体上必须盖有蓝色的检疫合格验迄印章。 (五)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证明(章)。 (六)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 (七)资质证明和供货合同。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身份证明等。 (八)身份证明及地址和联系方式。在有特定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索证资料保存期限餐饮业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3、《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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