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食品安全事故 |
释义 |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品引发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举例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 安徽劣质奶粉事件(大头娃娃事件) 福寿螺事件 海南毒豇豆、毒节瓜事件 咸鸭蛋含有苏丹红 饮料中含有塑化剂 绝育黄瓜 晋老陈醋勾兑 爆裂黄瓜 染色馒头 瘦肉精 豆浆用粉冲调 地沟油 面包用漂白粉 病死猪肉 浙江金华新型地沟油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食品安全事件的解决对策1、在立法方面,首先是完善产品责任法,明确产品的概念及范围,扩大产品的范围,使得法律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2、加强人大、司法机关及社会对产品安全事件的监督 3、大力发展民间公益自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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