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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石家庄市美术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石家庄市美术家协会是石家庄市从事美术创作、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研究、业余爱好者以及从事有关美术品制作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协会。

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文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石家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协会的业务主要是:(一)团结全市的专业美术工作者和业余美术爱好者,开展好各项美术工作将党对文艺工作“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贯彻落实到美术工作中。(二)配合形势组织好各种主题性展览。结合实际搞好各类学术性展览。(三)积极开展与各省市及国内外的艺术交流,搞好美术创作和美术理论研究,组织学术讨论。及时编辑有关美术作品集。(四)积极倡导组织美术工作者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艺术的多样性,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五)开展好群众性美术工作,正确引导组织好他们积极参加美术活动,搞好业余美术培训和美术创作。(六)加强全市队伍建设,及时发现、培养中青年美术人才对成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者要给予宣传、表彰、奖励。

协会章程

石家庄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石家庄市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石家庄市从事美术创作、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研究、业余爱好者以及从事有关美术品制作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协会。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文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石家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石家庄市槐北路156号市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要是:(一)团结全市的专业美术工作者和业余美术爱好者,开展好各项美术工作将党对文艺工作“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贯彻落实到美术工作中。(二)配合形势组织好各种主题性展览。结合实际搞好各类学术性展览。(三)积极开展与各省市及国内外的艺术交流,搞好美术创作和美术理论研究,组织学术讨论。及时编辑有关美术作品集。(四)积极倡导组织美术工作者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艺术的多样性,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五)开展好群众性美术工作,正确引导组织好他们积极参加美术活动,搞好业余美术培训和美术创作。(六)加强全市队伍建设,及时发现、培养中青年美术人才对成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者要给予宣传、表彰、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两种:一种是非政府的文化单位,各种企业单位会员。一种是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一)从事美术创作、美术理论研究和从事美术教育者。(二)在企事业单位和各级美术家协会从事美术工作的组织者。(三)在新闻单位、报刊杂志社从事美术编辑、演出团体从事舞台美术和电脑艺术设计者。(四)业余美术爱好者,并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市工作、居住的中国美协会员和省美协会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或同级协会举办的美术展览中入选过三次或一次一等奖;(四)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工作者有一定成绩,并在省、市级报刊发表过文章;(五)从事美术品设计、生产,有一定业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表);(二)由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三)支持本会工作,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四)按时交纳会费;(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资助本会、壮大本会实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凡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犯党纪国法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活动经费的筹措;(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中产生比较精干的常务理事会,以在其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委员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主席团委员会)。主席团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委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才能,善于和社会各界交往者,善于解决本会经费问题者。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主席、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提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包括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秘书长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审时度势,及时做出关系本会命运前途的重大决策和战略构想;(五)及时处理各种疑难问题、关键问题;(六)要为本会班子的长期团结和社会形象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经与主席协商,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负责向主席汇报工作;(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包括会议筹备、财务收支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适当收取会员会费;(二)国家和地方财政立项支持;(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的社会公益文化活动赞助和服务工作节余;(四)国内外企业家、慈善家资助或各方人士捐助;(五)建立本会基金会员的利息;(六)其它各种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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