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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剩余索取权
释义

剩余索取权(ResidualClaim)索取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一般而言,索取权的基础是所有权。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和交换活动时,资本家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资本使用者。在这里,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利润归这个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各主体对利润的分割问题。资本所有者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

基本介绍

剩余索取权是一项索取剩余(总收益减去合约报酬)的权力,也就是对资本剩余的索取。简单地说是对利润的索取,即经营者分享利润。在实践中,将剩余索取权分配给经营者的一种做法就是在市场经济国家盛行的让经营者持有股份或分配给经营者期权。这种激励方式的主要机理在于,让经营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虚拟股东,使经营者与其他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取向完全一致。

深入研究

杨小凯、黄有光(1993年)利用数学模型分析了自给自足索取权结构(A)以及劳动分工要求下的进行组织交易的三种剩余索取权结构,即由产品市场与管理服务市场组成的结构(D)、由产品市场与被雇佣在企业里提供管理服务的劳动市场组成的结构(FY)、由产品市场与在企业里被雇佣来生产产品的劳动市场组成的结构(FX)对交易成本与生产效率的影响,解决了管理者的管理服务直接定价的问题。证明了科斯与张五常的企业理论,与格罗斯曼与哈特(GrossmanandHart1986)的所有权结构理论的剩余索取权重要性理论相一致。得出结论:非对称剩余索取权结构FX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通过排除由直接定价和交易所带来的最低交易效率来提升劳动分工的作用,达到均衡与帕累托最优。

斯日尼瓦森与凡萨尔科

(R.SrinivasanAndS.J.Phansalkar2003)利用组织经济学理论研究了协作企业(Co—Operatives)的剩余索取权设计问题。认为限制索取权退出与转让以及限制清算权的不完全产权并不是协作企业固有的属性,在分割剩余索取权成本很高与对协作企业成员不完全约束的地方,不完全产权具有价值;多元索取基础使得不完全产权更加必要,避免了高额的谈判费用:剩余索取权的让渡可能在具有单一剩余索取权的封闭型协作企业中产生,尤其是大的协作企业个人之间的所有权的让渡并不影响其它的协作成员。

尤金·法玛与迈克尔·詹森

(EugeneF.FamaandMichaelC.Jensen1983a)研究了代理问题与剩余索取权问题。他们分析了不同的组织形式所具有的剩余索取权的特征,作为控制不同组织所特有的代理问题的有效方法制度。检验了不同组织形式合约结构的其他有助于组织生存的特征。他们分析了大型非金融组织——股份公开发行公司(opencorporation)的普通股的状态依存权、普通股索取权的优势(专用资产的购买、管理专业化、投资决策的市场规则)及代理问题;限制与无限制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的特殊形式(专业合伙人、金融互助基金、非营利组织)。最后得出了关于各类组织在生产活动中能够生存下来的剩余索取权条件。尤金·法玛与迈克尔·詹森(1983b)还研究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认为小型、非复杂的组织可以通过将剩余索取权限制在一个或几个决策代理人身上,有效地解决因决策经营与决控制结合而引起的代理问题。其次,他们分析了决策经营、决策控制和剩余风险分担分离条件下有效率的各种条件。再次,他们还分析了各种经济组织的剩余索取权。得出结论:(1)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是受到限制最少的剩余索取权,在资本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最大化财富的市场价值原则的逻辑一目了然。(2)在一个两时期完全确定的世界中,在业主制企业中,业主作为唯一的剩余索取者,作出了与有同样机会集的股份公司相同的投资决策。(3)在一个确定性世界中,其剩余索取权一般集中在重要的决策者和能被重要的决策者接受的外部人手中的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将作出和有相同投资机会的股份公司相同的决策。而剩余索取权受到限制的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采用价值最大化决策原则。

本杰明·克莱因

(bengaminKlein1983)研究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情况下的合约成本与剩余索取权,得出结论:科斯提出的经济组织零交易成本的均衡形式是不确定的,科斯错误地将公司之间与公司内部的交易进行明确的划分,认为公司之间的交易代表了市场合约而公司内部交易代表计划。将所有的组织视为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中的显明与隐含合约组织代表着重要的进步。同样,认为界定组织的主要合约仅仅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也是一种误导。

柏瑞·贝森格和阿瑟·扎德库

(BarryD·BaysingerandAsgharZardkoohi1986)研究了技术、剩余索取权者与企业控制的关系。该研究的立足点是分析公共事业组织的管制对董事会在企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影响。得出:对雇用的决策管理者的控制是企业治理机制组合的结果;董事会的构成在管制企业与非管制企业是有区别的;在管制企业中无论是内部还是其他大型、复杂的组织机构的高定价的决策管理者的比例小于非管制企业,即管制企业雇用了更高比例的成本较低的非商业性加入的董事成员,其任务是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玛格瑞特·布莱尔

(MargaretM·Blair1995)研究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非股东的公司选民,包括管理者、信用提供者、雇员、顾客、供应商、地方社区)作为股东的问题。认为股东并不是现代企业唯一的剩余索取权者,人力资本投资所产生的价值对企业来说是专用性的,因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股东一样承担剩余风险,应该作为剩余索取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以此来激励雇员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奥利佛·哈特和莫尔

(OliverHartandMoore1989)研究了产权与公司的本质,证明了把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集中对称配置给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企业产权契约具有最优性。哈特(1995)论述了剩余控制权与收入权经常捆绑在一起的理论根据:如果剩余收入权与剩余控制权是分离的,那么这种情况就会造成套牢(holdup)问题;如在有些情况中,对资产收益流不可能做出全方面的度量(或证实),剩余收入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甚至行不通;剩余收入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无效率。

学术解释

1、“剩余索取权”是指对总产品扣除了所有签约要素的报酬之后的剩余利益的占有权.按照新制度经济学者德姆塞茨的观点,长期投资经费的提供者应该是剩余利益的索取者,监督者也是剩余利益的索取者,提供劳动力的只是工资的获得者。。

2、根据剩余权理论,剩余索取权是指享有企业扣除工资支出后剩余收入的权利.剩余控制权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通过监督劳动力实现企业剩余的权利。

3、(二)农业剩余索取权在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剩余索取权是指为了避免偷懒和搭便车等道德风险,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赋与企业的所有者获得扣除工人工资后企业剩余收入的权利。

4、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的固定合同支付(指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具体表现在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利润或企业股票升值的合法索取权。

5、其中,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收入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固定工资、利息等)之后的余额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

6、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剩余(总收益减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控制权是指选择和监督其他代理人的权力,同时也包括经营决策权。

7、所谓剩余索取权主要是指股东从公司的收益中获得现金股利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股东抛售股票获得差价.而控制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的权利。

8、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在其他各方按合同获取他们的收益之后,剩余的收益由所有者索取,也就是索取扣除合约报酬后的收益的权利。

9、这里,剩余索取权是指在契约中事前不能明确规定的那部分索取收益的权力.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事前不能明确规定的那部分控制权的权力,是“决定企业资源在契约所限定的具体用途之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

10、剩余索取权是指,合同中未能规定分配方式的那部分盈余的归属.剩余控制权是指,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规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的所有用法的权利[1](P78),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

必要性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以团队生产理论诠释剩余索取权的必要性。当一个团队在一起工作时,一种产品是由团队内若干个成员协同生产出来的,任何一个成员的行为都将影响其他成员的生产努力,在这种情况下,最终产品是一种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成员的个人贡献不可能精确地进行观察和计量,于是就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真实贡献去支付报酬。其间会产生偷懒或搭便车问题,这时就应选择一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监督者的激励来自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但是,要达到每一成员的工作努力最大化,更应依赖于剩余索取权所规定的对等份额,因为,在委托权为一方占有的情况下,给定其他成员的努力水平,他的努力边际生产率与他人的努力正相关,即,一成员的工作努力随他的剩余份额的增加而增加,但这一增加努力工作的愿望会被他人的减少努力工作的愿望所终止。又由于现实中不存在一个使得每一成员的努力同时达到最大值的剩余份额比例,而且任何一方完全占有剩余索取权都不可能是最优的,所以,每一成员所持剩余份额应与他的努力在企业总收益中的重要性正相关。至于谁的重要性更大,从企业契约安排的古典形式起,企业家占有剩余收益并拥有监督权,而工人是代理人,他领取固定工资,并接受监督。原因在于,与生产性行动相比,经营决策对企业收益影响更直接,并且,对经营决策监督更困难、成本更高,因而,企业家(资本家)理应获得较多的剩余份额。

在持资本雇佣劳动逻辑的学者看来,资本对劳动的优势来源于有关经营能力信息的不对称。但是,一旦那些有关经营能力的其他信息可资利用时,资本对劳动的这些优势将会减弱,例如,教育水平就是这样一种信号,在一定程度上它能反映一个人的经营能力。的确,在有关能力的相关信息变得很完备时,资本就成为一种纯碎的生产要素并失去对劳动的雇佣优势,资本家也就不再具备委托人身份。

当诺斯把产权边界的范畴扩展为“一种排他性权力”时,“劳动力产权”概念业已宣告了其合法性,也就是说,劳动力产权可界定为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力。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承载者拥有天然的基本生存权,即,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生活资料。同时劳动者在使用自身劳动力时佣有经济权,即,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的排他性行为权。如果所有权是通过分配权的形式得以表现和实现,那么,劳动力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表现为剩余索取权。

界定

克莱因(Klein,etal.1983)和道(Dow1993)认为企业剩余是“准租金”,就是指那种不会影响现有的对需求者的供给而只是将来影响供给的要素的报酬。青木昌彦(Aoki1984,1988)认为企业剩余是:“准组织租金”抑或“组织租金”。尤金·法玛和迈克尔·詹森(EugeneF.FamaandMichaelC.Jensen1983a)认为企业剩余是企业的不确定的收人流与合同中规定给予代理人的固定报酬的差额,即企业的净现金流量,合约所规定的对净现金流量的所有者为剩余索取者。

郭继强(2004)认为企业剩余是组织剩余,是指企业的总收入(总收益)减去支付给外部所有者的报酬和内部要素所有者的保留收入后的余额。曾爱青、刘智勇(2005)认为企业剩余是企业总收入弥补完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企业剩余=企业总收入-企业内研究

开发与生产的费用=企业总收入-资产与服务的市场交易成本-要素使用的保值成本。

郑立群、夏庆、吴育华认为可用企业的经济增加值(EVA)构造企业剩余函数。

理想EVA=税后经营净利润-投资总额(债务资本比例×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比例×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的普通股成本)。

史正富(2002)认为企业净剩余是剩余价值中扣除了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耗费后,真正归于产业资本所有者的最终余额即:

S=W-(C+V)-RD-MS-GA-IR,其中RD、MS、GA、IR分别为研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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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