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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
释义

《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于2004年10月29日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沈人发200419号印发。《工作规程(试行)》分总则、面试管理机构、面试程序、面试的内容及方式、考场纪律、监督与违纪处理、附则7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沈人发[2004]19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特制定《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成绩汇总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沈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面试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面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用人部门按照本工作规程,负责公务员面试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用人部门在实施面试前要成立面试工作机构,其成员由各级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面试程序

第七条 用人部门负责制定面试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本部门面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面试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面试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命题安排、面试考官构成、面试时间、考场安排、工作纪律等具体考务工作安排情况。

第八条 面试命题实行封闭式工作,一般应于面试前2至3天进行。命题人员由市人事局、用人单位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第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4人由用人部门担任,其他人员由按《沈阳市考录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人事局批准而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采取随机确定的方式产生,并由市人事局通知考官本人。

面试考官设主考官1名,主持面试的进程。主考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考官自进入面试考场,即实行封闭式工作。

第十条 考场应设立主考室和候考室。主考室和候考室要宽敞、洁净、明亮。主考室要设立考官席、考生席、监督席、记分员席、核分员席和唱分员席,座位摆放要有助于考官和应试人员之间的观察和交流。

第十一条 面试考场应设试卷传递员、引导员、记分员、核分员、唱分员,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试卷传递员,主要负责试卷的交接、传递及保管工作。试卷传递员还负责在面试开始前当众将试卷封筒拆开。

引导员,主要负责按照面试人员名单组织应试人员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号,并按顺序号引导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负责对应试人员身份的确认,并向考官通报确认结果。

计分员,主要负责计算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去掉评委中给出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评委分数的平均分即是该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

核分员,主要负责监督计分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

唱分员,主要负责当场公布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按所抽取的考号顺序进入面试考场,向考官通报自己的考号。不允许应试者向考官通报自己的姓名。

第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计分员要填写《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成绩汇总表》,主考官、计分员、核分员及市人事局、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要分别在《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成绩汇总表》上签字,加盖用人部门印章。

第十四条 笔试及格分数线为60分。进入面试的人员在笔试及格分数线以上的应试人员中确定。

第十五条 实行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笔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为30%,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为70%。根据权重成绩,与招录计划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权重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第十六条 面试结束后五日内,在沈阳人事网公布面试成绩权重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第四章 面试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七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八条 编制面试试题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政治思想性原则。试题内容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试题应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者的特点。

(四)灵活性原则。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九条 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命题小组讨论;

(四)形成试题,试题主要包括题目、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五)组合题目;

(六)密封试题。

第二十条 面试测评方法主要采用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五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应试者自进入面试侯考室,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吸烟,不得与工作人员私下交谈。

第二十三条 应试者不得携带任何资料、通讯工具进入面试考场,所携带物品应交由面试侯考室工作人员保管。

第二十四条 应试者进入面试考场,应向主考官通报自己的面试顺序号,不得报真实姓名或笔试准考证号,违者在面试成绩中扣除10分。

第二十五条 面试期间,对未听清的提问,可以提请主考官复述一次。应试者不得提出与试题理解正确与否的询问,不得提出与试题无关的问题或不符合考试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面试结束后,应试者不得当场对面试成绩提出异议,不得返回考场、侯考室或在考场周围逗留。

第六章 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命题、面试环节上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督命题、面试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以及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各级人事以及用人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性事业单位考聘的面试工作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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