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市环保局 |
释义 | 机关介绍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1979年12月在沈阳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基础上组建成立,为沈阳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为5个职能科室。人员编制39名。1983年沈阳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市政府由原来的72个部门减为46个,将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卫生局合并,成立了市环境管理局。内设机构13个科室。人员编制87名。 1985年沈阳市政府为加强环保工作,将市环保局从市环境管理局分出,独立设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为6个职能处室。机关行政编制55名。 1996年沈阳市政府机构改革,强化了环保职能,加强了队伍建设。内设机构增为11个职能处室。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增加为60名。 1998年市政府为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成立了环保产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行政编制5名。 2001年市委、市政府实施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将环保产业办公室划入市计委。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由60名减为54名,增加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6名。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处室。 2004年1月市环保局内设机构增为11个职能处室。区县环保机构建设为适应沈阳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扩展。从1980年起,各区县政府相继成立了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局。同时设立了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机构。1980年和平区环保局独立建制;1981年沈河区 、辽中县环保局独立建制;1984年康平县环保局独立建制;1985年铁西区、皇姑区、法库县环保局独立建制;1986年大东区、东陵区、苏家屯区、于洪区、新城子区环保局独立建制;1987年新民县环保局独立建制。1992年沈阳市成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至此,沈阳市13个区县和1个开发区设置了独立的环保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机构的建立推动了沈阳市环保事业全面发展。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下,全市环保系统在人力资源和能力建设上都得到了长足发展,队伍编制规模和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综合素质等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已经处于前列。以较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和以先进技术装备为依托的参与城市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和综合执法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环境监控、监测、宣教、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能力均已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为全市环境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市环保局机关下设办公室、规划与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与国际合作处、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噪声与辐射环境管理处)、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审批管理处、人事监察处和机关党委等11个部门。 市环保局共有20个直属事业单位,其中具有行政职能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有2个,专业技术支持部门13个,污水处理单位5个。具有行政职能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市环境监理大队(市环境监理处)和开发区环境管理处(外资企业环境管理处)。专业技术支持部门有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保护科技情报宣教中心、沈阳市环境信息中心、沈阳市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办公室、沈阳市环境保护培训中心、沈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防治中心、沈阳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沈阳市环境保护投资公司、沈阳市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服务中心、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会计核算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控与投诉中心。污水处理单位有仙女河污水处理中心、沈水湾污水处理中心、五里河污水处理中心、满堂河污水处理中心(人工湿地生态工程技术中心)和北部污水处理厂。 市环保局共有行政编制56个,全民事业编制762个。局级领导职数5个。处级领导职数76个,其中机关处级领导职数16个,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60个,平均年龄42岁,本科以上学历68人,占89.5%。专业技术人员428人,平均年龄36岁,学科分布在理、工、农、医、法律、管理等40多个专业,其中教授级高工13人,副高级职称105人,中级职称149人,初级职称161人。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政策。 2、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水、气、声、渣等环境要素专项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纲要、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配置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辆等污染防治工作。 4、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型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承办市政府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工作,管理生物技术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5、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跨部门、跨区域及重大环境问题;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监察。 6、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技术标准;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点地区环境质量状况。 7、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开发建设活动环境保护、核发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下达限期治理;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1、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12、负责全市环保队伍的政治、业务建设,参与管理区、县(市)环保局的班子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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