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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商标协会
释义

概况

成立于2005年,是由深圳市一些知名的企业发起,由商标所有人、商标中介组织、商标管理人员、商标理论工作者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组成,并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其业务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现已经成为深圳市最具凝聚力、活动力、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社会服务团体。

机构发展

宗旨:

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维护会员的商标合法权益;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团结全体会员,发挥其积极作用,籍以提高我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主要任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Publicize, carry through the law concerning trademark.

·为会员培训商标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商标学术研讨;

Train the trademark manager and organize trademark seminar and exhibition;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Support the member's legal rights and moderate the relation of member;

·出版并发行有关商标的专业资料和刊物;

Edict the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related to trademarks;

·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Develop the trademark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接受和协助政府机关和民间委托进行有关商标的调查、评估、宣传以及驰著名商标的推荐等工作。

Entrusted by government and others to make trademark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商标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TRADEMARK ASSOCIATION。

简称:ST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由商标所有人、商标中介组织、商标管理人员、商标理论工作者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维护会员的商标合法权益;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团结全体会员,发挥其积极作用,籍以提高我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本会是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一切活动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 为会员单位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 组织开展商标理论研讨,总结、交流企业商标管理经验,协助和指导会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提高会员单位的商标管理水平;

(四)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商标战略和策略研究,提高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意识和能力;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支持并协助会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六) 了解(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的合作;

(七) 开展商标服务活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并发行有关商标刊物;

(八) 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了解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传播商标信息,研究我市的商标发展战略;

(九) 接受政府机关和民间委托进行有关商标方面的调查,参与商标价值的评估、宣传等活动;

(十) 协助政府开展商标工作,接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企业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推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重点商标保护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有志于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商标代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

(二) 个人会员:具有较高商标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商标管理人员。

团体会员由其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参加本会活动,并行使权力。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入会的企业须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其使用的商标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附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个人会员须团体会员推荐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并提交职务、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二)对申请入会的团体和个人,由本会秘书处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由秘书处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批准入会的,由秘书处核发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不遵守本会决议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和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以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提高协会的层次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商标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在商标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商标所有人的代表人;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检查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按分工、组织本年度协会各项活动;

(三) 受会长委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

标志诠释

商标服务是一个多元的世界,而协会正是面对这样一个纷繁多彩的世界,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众多][群体][个性][组织][协作][沟通][研究][合作]这些理念的表象特征,正是一个矩阵体,而组织管理它的[桥梁]与[基础]则是STA[深圳市商标协会英文简称];标志以[三三]队列布局,形成九个元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九]是最大数,也是一个吉祥数;[九]是[九九归一][长长久久]的喻示,标志图形以九聚阵, 便是借图寓意,喻示着协会会员团结一致,协会的发展长长久久,并预意协会会员的事业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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