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计算机网络公共网络安全协会 |
释义 | 深圳市计算机网络公共网络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网络安全协会)是由深圳市公安局主管、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社会学术团体。 深圳市计算机网络公共网络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网络安全协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Network Public Security(ACNPS)。是由深圳市公安局主管、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社会学术团体。 协会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下,为会员服务,开展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的技术、法律和管理上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被破坏更改的办法,促进我市计算机安全与计算机应用的同步发展 业务范围宣传政府对计算机及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与法规,提高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水平; 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流和国际交流,繁荣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的学术研究;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能力,改善系统管理,完善和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络服务工作,增强网络的安全性; 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对计算机及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技术服务; 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的咨询服务、论证、评审以及为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认证、鉴别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协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会员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 组织评审上报论文和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11、 组织协会发起的本市计算机网络安全产品、系统检测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评审; 12、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 理事单位的权利: 1、 做为理事单位有资格利用协会所取得的政策优势与协会共同合作开展商业活动。 2、 理事单位可透过协会和协会主管单位共同开展有关本市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 3、 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会员单位做好计算机安全工作,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协调与政府机关关系,提供涉及政府职能关系的中介服务。 4、 沟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部门、会员与公安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会员单位解决跨行业、跨部门协调、合作问题。 5、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境内或境外研讨会,考察活动以及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展览会。 6、 协助经营性的会员单位办理公安部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生产许可证;并协助会员单位办理在市公安局的安全产品备案工作; 7、 协会将对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及协助会员单位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障,并可组织专家对会员单位计算机网络安全方案提供全面论证服务。 8、 会员单位可得到免费的防病毒服务及清除最新病毒服务、反网络黑客预警服务;并可优惠向协会购买防病毒及其它安全防范产品。 9、 会员单位可得到每年五折优惠的一次网络系统测试服务,并获得一份测试报告和解决方案建议书 10、 协会每年免费为会员单位代培一名计算机网络安全人员,并可协助其得到安全员上岗证;会员单位每年可获得公安部主办的《信息网络安全》月刊杂志,并可优惠刊登广告和论文。 三、 理事单位的义务: 1、 协会发起人单位做为理事单位,须一次性赞助协会1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免会员费,第二年起每年交会员费人民币2500元/年。 2、 非发起人单位做为理事单位,须一次性赞助协会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免会员费,第二年起每年交会员费人民币2500元/年。 3、 外资单位(合港澳台)做为理事单位,须一次性赞助协会2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免会 员费,第二年起每年交会员费人民币2500元/年。 注:(做为理事单位,选派一人为协会理事,参加协会理事会)。 现拟邀请贵单位为"深圳市计算机网络公共安全协会"第一 届理事单位,任期2001年至2005年,若有意,请按附件模 式填写理事单位登记表加盖公章按附件模式填写理事登记表,一人签名。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Network Public Security(ACNPS)。 第二条 协会是由计算机安全领域的管理、科研与教育人员、企事业专业人士,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重点保护单位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组织协调深圳市计算机安全理论研究和计算机安全技术交流,促进计算机公共网络建设的法人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下,为会员服务,开展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的技术、法律和管理上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被破坏更改的办法,促进我市计算机安全与计算机应用的同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公安局,同时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社团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深圳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的业务范围: 1、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对计算机及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技术服务; 2、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能力,改善系统管理,完善和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络服务工作,增强网络的安全性; 3、宣传政府对计算机及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与法规,提高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水平; 4、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5、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流和国际交流,繁荣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的学术研究; 6、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的咨询服务、论证、评审以及为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认证、鉴别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凡赞成本章程,热爱计算机安全理论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计算机安全领域的管理、科学与教育人员及企事业人士,均可参加。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热爱计算机安全理论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并派一名代表; (三)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二个以上会员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理论研究及其他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的资料,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刊登论文;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工作或对计算机安全专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者,有权享受学会给予的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技术咨询; (四)积极参加撰写学术论文与科技情报资料; (五)团体会员和举荐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支持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开展计算机安全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十一)组织评审上报论文和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年十月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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