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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身体刑
释义

又称肉刑。是摧残受刑人肉体的刑罚方法的总称。是西方刑法学者对刑罚方法的一种分类。身体刑又可分为残废刑与肉体痛苦刑两种。前者,如中国古代的墨刑、劓(yì)刑、膑刑、宫刑等;后者,如笞刑、杖刑等。

中国历史上的身体刑 中国古代刑罚出现于夏禹时代,刑起于兵,兵刑不分。随着奴隶制国家的日益发展与完善,成文刑法随之出现。据史料载,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吕刑,一律都是剥夺生命和残废肢体的生命刑和身体刑。关于夏朝和商朝刑罚产生的具体途径及其沿革,已无史料可考。周朝的五刑在商朝五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有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前四种是身体刑。战国时期及秦朝把身体刑的残酷性推到了极点。如墨刑,在奴隶制时代只能独立适用,而在战国及秦朝时,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汉朝建立之初,继续对犯人使用墨、劓、斩左右趾等身体刑,但在汉文帝刘恒即位后,着手废除肉刑的改革,用徒刑和笞刑代替了墨、劓和斩左趾,用弃市代替了斩右趾。然而,肉刑在两汉时期并没有彻底根绝。笞刑本身就是一种肉刑。汉文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因此,从东汉末年起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发起过几次大的复兴肉刑运动,但都没有取得成功。到了隋文帝时,实行刑罚改革,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其中,尽管笞刑和杖刑为身体刑,但在适用对象上有了变化,仅适用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但是,自唐代以后,宋、元、明、清各朝的刑罚制度又向严酷方向发展。在身体刑方面表现为,对被叛徒、流刑的犯人均附加笞、杖刑,还要在犯人脸上刺字。到了近代,由于西方刑罚思潮的冲击和国内舆论的抨击,身体刑已到了末路。从清末开始,身体刑逐渐被废除。

外国历史上的身体刑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身体刑适用范围广泛,适用对象不平等,执行手段残酷。在古罗马,身体刑主要针对贫困者和奴隶;执行方式包括笞刑、鞭打、棒打等。拜占庭帝国刑法规定的断肢刑,有砍手、割舌、割鼻、挖眼、去势、鞭打等。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学说为主的新派刑法理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者,而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复。在新派刑法理论的影响下,刑罚趋向缓和,身体刑的种类大为减少,甚至完全废除。如英国仅保留有笞刑;法国近代仅有身体刑之名,而无身体刑之实。但是,在法西斯专政时期,身体刑又被恢复。如法西斯德国在《对于危险的惯犯之法律》和《保安处分之法律》(1939年)中,恢复了中世纪野蛮的刑罚方法,并使之广泛运用。随着法西斯统治的灭亡,残害人肢体的身体刑已成为陪葬品。

尽管当今世界上有些国家还保留有鞭刑等刑种,但已完全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身体刑。我国已完全废除了身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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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