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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释义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起来的新型民族关系。在中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各民族之间的这种新型关系已经逐步形成。它的基本特征是:各民族都已摆脱阶级剥削制度,产生民族对抗的阶级根源已不存在;占民族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已成为民族命运的主宰,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间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各民族都统一在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权的领导之下;各民族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各民族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即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概况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体现,是全社会团结一致、友爱互助、共同奋斗、共同前进的新型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之后,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发展,主要渠道是:在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逐步缩短先进民族同落后民族之间的差距。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逐步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通过发扬民主、调整民族关系、进行自我教育,正确处理民族间的矛盾。经常地广泛地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克服各种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残余的影响,以及一切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消极因素。

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

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些地区尤其是一些民族杂居地区,在执行民族政策过程中出现偏差,个别地区甚至存在严重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做法,以致激起当地少数民族的极大不满。针对这种情况,1952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批示,要求各地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同年12月,又发出《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强调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不仅在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很多的地区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即使在少数民族较少甚至很少的地区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1953年3月,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了《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深刻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况,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即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毛泽东文集》,第六卷,269页,人民出版社,1999。)

根据中央的指示,1952年和1956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两次大检查及时纠正了民族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保证了党的民族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在各族干部群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基础上,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十大关系之一,强调“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毛泽东文集》,第七卷,34页,人民出版社,1999。)1957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再次强调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毛泽东文集》,第七卷,227页,人民出版社,1999。)同年7月,全国人大民委和国家民委共同在青岛召开民族工作座谈会,主要是针对民族政策大检查中发现的缺点和错误进行批评,并对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周恩来总理在会上作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就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几个原则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特别指出:“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在中国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就是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周恩来选集》,下卷,247页,人民出版社,1984。)强调要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新的基础上达到我们各民族间进一步的团结。”(《周恩来选集》,下卷,248页,人民出版社,1984。)

明确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明确社会主义时期我国民族关系的性质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各民族内部旧的社会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我国的民族关系开始基本上结成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关系,它的基本特点是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由于1957年以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民族关系在发展中出现了严重曲折。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错误理论指导下,把党在民族工作中的正确理论和政策当作“投降主义”、“修正主义”加以否定,把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当作阶级敌人加以打击迫害,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在我国各民族之间,主要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又造成了相当深的民族隔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进行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系统地纠正这些错误。1979年2月,中央为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摘掉了“投降主义”、“修正主义”的帽子。1980年4月,中央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在我国务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3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在中央的重视和关心下,民族地区的大量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正确处理,被严重损伤的民族关系得到了医治和改善。许多民族、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平反后生活上得到了照顾,政治上得到了安排。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深感我们党又恢复了实事求是的作风,高兴地说:“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又回来了!”(《云南省“沙甸反革命事件”得到乎反,激发了回族群众的积极性,改善了民族关系,促进了安定团结》,《人民日报》,1979年9月11日。)

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表彰活动

针对“文化大革命”造成人们的民族政策观念淡薄的情况,1980年春节前后,在全国范围集中进行了民族政策再教育,并结合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解决了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全党全社会提高了对民族政策的认识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许多地方把民族政策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经常性工作坚持下来。与此同时,民族团结月活动在各地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这项活动最早是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开展。1952年,该州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宣传月”,得到了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肯定和表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非常重视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如新疆将每年5月、内蒙古将每年9月、贵州黔东南州将每年7月定为“民族团结月”。在活动中,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为民族团结做一件好事,交一个不同民族的朋友”的号召。群众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逐步在全国广泛地开展起来,并且涌现出大批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到1988年,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在此基础上,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56个民族成分的1166个先进集体和个人。之后,国务院又先后于1994年、1999年和2005年召开了第二、三、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地也随之不断掀起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热潮。

各民族重要思想“谁也离不开谁”

1981年7月,中央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指出:“在处理汉族同少数民族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时,一定要非常慎重。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也搞不好。”(《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49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指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个民族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强调,各民族之间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携手奋斗。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要求,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心中。此后,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民族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要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共同理想和强大的精神支柱。 这些重要思想,高度概括和深刻阐明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血肉关系,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民族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酿成了严重后果,必须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指出:“对于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积极疏导的方法加以解决。……总结历史的经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慎重从事,从有利民族团结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率地扣这个帽子或那个帽子。”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民委等七部委《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时,要始终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强调要严格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定期排查存在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事发当地;强化新闻宣传纪律,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影响,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的宣传报道,要先送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这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文件,对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做好杂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重大意义。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了省、市、县、乡各级政府负有巩固和发展民族关系的重要职责。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明确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198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明确要求,结合杂散居地区的特点,着重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民族乡工作和未实行区域自治的11个少数民族的工作。199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这是杂散居地区民族工作的两个重要法规。

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强调坚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强调要积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坚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提倡各民族相互亲近、相互交流、相互帮助,不断增进各族群众的兄弟情谊。 2004年10月,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是我国的民族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200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强调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我们能够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胡锦涛同志还深刻阐明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强调: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光荣职责。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颁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5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走过了一个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新纪元。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根本基础。改革开放的推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实践证明,我国民族关系经受住了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种种考验,无论在当今世界上,还是在中国历史上,新中国的民族关系都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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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