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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
释义

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社会集团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具体包括范围,按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印发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附件一《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规定》执行。

管理范围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县以下的区、镇、人民公社和它们所属的企、事业,部队营以下单位,可以只管专项控制商品,不下达控制指标,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总后勤部和边防总局确定。

管理措施

基本措施

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

(一) 计划管理

国家每年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和市场平衡状况,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指标,规定压缩或增长的幅度,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项内容,分地区下达执行。

各级计划、物资、商业、外贸等部门,在安排商品生产、进口和分配计划时,要对产、供、销进行综合平衡,特别是一些专供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要和同级审批机关共同商定。

(二) 指标控制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上年实际执行数、职工人数及事业发展等因素,在新年度开始之前,把上级分配的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 可以一次分配, 也可分次分配(在基数尚未摸清前,最好按季分配)。分配指标时, 应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 努力作到既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又符合政策,不影响工作;同时要把控制指标同财务指标紧密结合起来。

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实行全额管理。但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劳动防护用品,饮水、洗澡、 取暖用煤, 非生产汽车用油四项按定额购买的商品,其指标可以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也可以留在省、市、自治区或地、县不再下达。中央各部门所属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和外地常驻机构,其购买力由所在地区管理。

各单位对上级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称限额),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安排,并落实到各使用部门。各使用部门要按期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在核定限额内购买。

各单位用各项资金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的商品,财务部门都要按发货票认真记《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或称登记簿)。企、事业单位先以生产性商品购入,以后又转作非生产用时,也要登记辅助帐。 财务部门对非生产开支

, 要严格进行核算监督,不准突破控制指标,并准确及时地按上级要求统计报告

执行情况。

(三) 专项审批

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仍按照一九八○年五部委颁发的《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其中购货本相应取消)及有关文件办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应认真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套购。凡属需要出省采购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凭省级审批机关开给的“批准单”购买。

(四) 定额供应

社会集团购买有标准,按定额由供应部门归口管理的商品,各商品供应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定额和有关规定供应,不得超标准、超计划推销。各供应单位对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计划和销售情况,应抄送当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各地区、各部门,对有条件实行定额管理的商品和开支,应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制度。

依靠群众

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反复向群众宣传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重大意义。依靠群众制定节约措施,清仓挖潜、修旧利废、节约代用,积极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各单位安排集团购买力支出计划和申报专项控制商品时,要征求民主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意见,并定期公布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严明纪律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的各项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转帐,商品供应部门有权拒绝供货,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有权拒绝发放车辆牌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财政机关有权没收其乱购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报请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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