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射阳县大米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射阳县大米协会成立于2001年,现有48家大米加工、经营会员单位,拥有130万吨加工能力,年产50万吨左右的优质粳米。 射阳县位于苏北黄海之滨,为生态农业县。境内气候环境独特、水土资源丰富、种植技术先进。射阳大米米粒饱满,晶莹剔透,香纯绵甜,营养丰富,口感独特。为天、地、人合一之精品。协会创新思维,创新运作,汲取泰国大米公会、台湾农产协会的理念,坚持实施品牌战略,走产业化之路,实现了对会员企业统一原料品种,统一产品标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品牌标识,统一依法经营等“五统一”管理。 协会十分注重基础管理,16家核心层企业,46个加工点全部获准使用QS标志,有20家取得无公害产品证书;6家取得绿色食品证书,2家取得有机产品证书。协会和16家核心层企业全部通过ISO9001、ISO14001、HACCP认证,取得计量体系确认。一家被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一家取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射阳大米”在取得江苏名牌产品、上海市“优质畅销品牌”称号。射阳大米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10多个省市有300多个销售窗口,已进入12家国内知名和跨国、跨地区超市、卖场。间接出口至日本、南非、中乐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射阳大米”为全国首家大米集体商标,系地理标志产品。我们将大力度提高射阳大米品质,聚合整体优势,推进产业化进程,为培育安全、环境友好型品牌,打造民族的自主品牌而不懈努力,为丰富人们的餐饮文化作出新的奉献。 协会章程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名称为“射阳县大米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水稻良种繁育、种子供应、稻谷栽培技术指导、稻谷生产、收购、贮存单位和大米加工、经营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组织,是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为全县稻谷生产、收购、大米加工、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当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协调企业间行为,严格行业自律规定,联合全县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射阳大米品牌战略,为推进我县优质稻米产业化经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射阳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射阳县民政局。本协会接受射阳县发展计划委、射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县供销合作总社大院内)。 第二章 主要职能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一)宣传国家粮食产销政策,调查研究我县大米产业状况,协助制订我县大米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我县发展大米产业政策性意见的建议。 (二)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按照市场需要选择种植品种,加快新品开发、良种繁殖,根据绿色食品的要求,推广栽培植保新技术。 (三)向会员单位提供先进加工设备的信息,引导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和技术含量,提高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 (四)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加工企业参与“放心米”“名牌产品”等评审活动,创优质大米品牌,参与组织品尝、展销、供货、新闻发布等活动,大力开拓市场,改善经营业态。 (五)制订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的公约,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搞好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发动同行业制裁各类违章行为。 (六)组织会员单位交流改革发展的经验、外出参观学习,开展管理人员及生技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七)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指导加工企业与种植者签定优质稻谷产销协议,按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模式,建立与农民的利益共同体。 (八)调研并提出以加工业为主体,以稻米种植和市场经营为两翼的产业化经营的建议,着力推进优质稻米产业化经营的进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届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暂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从事大米加工的企业生产规模为50T/日以上; (二)拥护本团体《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市场信誉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机构组织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六名,秘书长一名。聘请县政府有关分管领导担任本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本协会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筹备、组织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会同会长搞好本协会财务管理与审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十二月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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