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赦免贪官原罪 |
释义 | 赦免贪官原罪是指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在此之前的贪污受贿行为,只要当事人如实交代并将赃款如数上交,就不予追究。否则按照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理,没收全波非法所得。 具体内容与操作关于赦免贪官的具体操作手法,“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提出,建议对在实施“反腐败法”之前的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起因与经过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被外界广泛解读为,标志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即将进入具体推广、分步实施的阶段。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专家、学者呼吁以“赦免贪官原罪”的政策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确立。 一种很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为了破除许多官员的心理抵触又避免社会动荡,需要对官员现有腐败问题进行“ 大赦”,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出台。 2009年7月,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建议,“中央能否确定一个时间点,比如明年1月1日,只要从此不再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甚至还提出,“为了建立长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国人民必须牺牲一次,宽恕一回。”10月23日《东方早报》上,著名评论家潘洪其提出了“‘赦免贪官原罪’与妥协”、“赦免贪官原罪是改革的必要代价”的“赦免贪官原罪论”。 网民质疑何家弘的建议遭遇了可想而知的民意炮轰。有网友对此留言:“赦免原罪?被掠夺的公有财产就这么算了?你的建议客观上保护了既得利益集团的非法所得,你问问工人农民会不会答应?!” 专家争议批驳“赦免贪官原罪论”反腐败研究专家邵道生:“赦免贪官原罪”是个馊主意 “赦免贪官原罪”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果实施,就会出现一个可怕的后果,所有犯罪分子的“原罪”都能“被赦免”,那么法律就没有什么尊严了,社会肯定会大乱。这是个违背民意、违背法理、违背反腐败斗争规律的“馊主意”。 赞同“赦免贪官原罪论”贪官“原罪”与一些民营企业初创期间的“原罪”颇为相似,都有着堪称沉重的历史原因。前些年有人提出赦免民企“原罪”,少数地方还出台了相关规定,都遭到了舆论的批评,而实际上,赦免民企“原罪”的工作各地都在“暗中”进行。与民企“原罪”一样,对贪官“原罪”也根本做不到百分之百追究,国家即便不公开宣布赦免,最终也不得不“暗中”赦免。与其“暗中”赦免,还不如通过公开赦免换取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顺利出台,这样,国家在赦免贪官“原罪”的同时获得了一定的“回报”,至少比不得不“暗中”赦免合算得多。 1977年,香港宣布对当年10月1日前警察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当时也遭到了民众激烈的反对,但后来的事实证明,这次赦免是正确而值当的。 相关评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呼吁了20年迟迟未有突破,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沉重的尴尬。《南方周末》报道说,为破除一些官员的心理抵触又避免社会动荡,有部分学者提出对官员现有腐败问题进行赦免,以换取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出台。一名法学家甚至认为,“中国人民必须牺牲一次,宽恕一回”。这一建议在读者和网友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赦免贪官原罪可以换来官员群体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支持。反对者则针锋相对地质问道:被贪官掠夺的公有财产就这么算了吗?你问问工人农民会不会答应? 争论双方最关键的分歧在于,民众和贪官所在的官员群体能不能达成一个妥协——民众宽恕贪官的腐败行为,同意赦免他们的原罪;官员同意“牺牲”自己的财产隐私权,按照法律的要求如实公开财产(其中一些贪官须将此前贪腐所得赃款如实上交,并保证今后一定廉洁从政,否则将受到空前严厉的惩罚)。如果民众和官员都愿意妥协,“赦免贪官原罪”以换取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出台,就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反之,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妥协,这个建议就永难付诸实施。 从媒体报道和网络言论反映的舆情看,民众中愿意妥协者似乎并不多,而据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抽样调查,97%的官员对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持反对意见。可见,至少在目前,民众和官员就“赦免贪官原罪”及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达成妥协的可能性并不大。这样僵持下去,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迟迟不能建立,同时官员腐败因缺乏制度的有效遏制而愈演愈烈,有可能形成“腐败越来越严重—贪官越来越多—官员财产公示的阻力越来越大—腐败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出现目前这种谁也不能说服谁、谁也不愿意做出半点让步的僵局,与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缺少妥协精神大有关系。雷颐和马立诚在一次学术对话中谈到,中国历史上的多次改革归于失败,其中有一个共同的教训,就是改革涉及的各方都缺乏妥协精神,“丧失利益的一方不妥协,得到利益的一方也不妥协,都不让步”,导致一再丧失改革良机,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最终发生重大社会动乱乃至改朝换代。这种分析是很有见地的。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虽然也强调“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极高明而道中庸”,但人们感受和实践得更多的还是“斗争哲学”。而在现代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视野中,妥协是解决冲突、实现和谐的一种调节机制,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必需的一种公共理性。布坎南说过,“没有一项政治制度可以满足所有人的愿望,面对不可避免的冲突,人类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暴力,要么妥协。”英国政治思想家阿克顿勋爵说过,“妥协是政治的灵魂,如果不是其全部的话。”政治内在地需要妥协,改革也内在地需要妥协精神。 在社会政治改革中倡导妥协精神,首先就是要明确,改革不是一场“砸烂一个旧世界”、“一夜之间改天换地”式的革命,而是要在理性对待历史传统和现实秩序的基础上,逐步改变那些阻碍社会发展的不合理因素。改革不可避免地要触及一些人的利益,其中有些利益是合理的,但需要为改革做出让步,有些虽然不合理,但其形成有时具有复杂的客观原因和历史原因——比如官员贪污受贿虽然与其个人品质有关,也与长期以来官员权力大而缺乏监督制约的制度环境有关。对于被改革触及的利益,不宜一声令下无条件地予以剥夺,而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对利益主体进行补偿或“赎买”。这样做能够减少改革的阻力,换取利益主体对改革的支持。这样,所有被改革触及利益的群体,都既有所失而又有所得,就能避免要么“一方吃掉另一方”、要么“两败俱伤”以至“同归于尽”的结果,最终找到虽不完全满意却大体上都能接受的改革方案。 不敢奢望,民众与官员短期内能就“赦免贪官原罪”、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达成妥协,但是,如果通过对这个公共话题的讨论与辨析,人们能够多少加强一些沟通、协调的理性,逐步培养起一种协商、妥协的精神气质,则仍不失为一件幸事。 法律解释中国现行宪法中只有特赦,没有大赦,前者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免除刑事追诉,后者是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赦免,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归于消灭。学者提出赦免贪官“原罪”,意思是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在此之前的贪污受贿行为,只要当事人如实交代并将赃款如数上交,就不予追究。这个建议其实连“特赦”都够不上,更谈不上“大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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