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是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黄酒行业的管理组织,成立于1994年4月。协会有会员企业125家,是由全市黄酒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负责对全市黄酒行业实行统筹、规划、服务、协调和监督。业务主管为绍兴市经贸委。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反映黄酒工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需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做好服务,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在行业内进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道路,使全市黄酒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求。十余年来,协会围绕做大做强黄酒业开展工作,明确黄酒业的发展方向,协调产、供、销的关系,推动农、工、商发展,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黄酒工业的产业政策,调查市场需求;提出全市黄酒工业有关地方性政策的建议,收集、反映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推动和支持黄酒行业和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典型;接受政府委托,行使行业管理职能。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如下工作: 1.组织起草绍兴市黄酒中长期发展规划。 2.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绍兴黄酒证明商标,保护和使用好绍兴黄酒和绍兴老酒证明商标。 3.收集有关黄酒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取得支持。 4.多次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博览会、交易会及中国绍兴黄酒节。 5.提出本行业产品质量标准、规范生产操作,提出本行业的技改项目的规划和计划草案,参与有关可行性研究和扩初会审; 6.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市内、国内同行之间的经济、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交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7.积极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 8.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黄酒从业人员的培训,引进专业人才,促进全市黄酒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9.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工商部门查处假冒绍兴酒的侵权行为。 协会章程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简称市酒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黄酒行业的管理组织,是我市黄酒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以建立黄酒安全信用为宗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绍兴名牌黄酒、推动我市黄酒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绍兴黄酒行业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绍兴市胜利西路657号。 第二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产、供、销的关系,推动农、工、商发展,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积极推动和支持黄酒行业和企业的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广企业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经验,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和新技术应用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接受政府委托,行使以下行业管理职能 1、组织起草绍兴市黄酒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提供政策服务,以监、帮、促为手段,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促使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对具备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发给“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准用证; 4、参与行业的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扩初会审,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5、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绍兴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6、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性展览会、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与管理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企业产品和行业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环境。 7、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及时提供国内外黄酒行业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认真履行服务、维权、沟通、互助四大职能,繁荣黄酒行业经济。 8、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推进黄酒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黄酒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黄酒企业诚信生产经营,不断提高黄酒安全信用水平。 9、负责做好“绍兴黄酒”酿制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黄酒企业和相关的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接纳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黄酒行业和与黄酒行业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技教学人员等,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及个人、团体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且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从事黄酒行业和与黄酒行业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等,能热心于黄酒行业的各项事业并为黄酒行业做出贡献; (三)热心黄酒事业,从事黄酒行业监管的有关单位和领导或市黄酒行业的专家和教授,可直接聘请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优先参加协会印(转)发的刊物、资料、统计表及参加协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协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六)会员退会的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会籍即行注销。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协会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损害本协会利益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表决通过,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和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其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民政局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和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担任。同时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副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必要时会长可委托副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委托事项收费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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