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释义 | 概况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处级,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五)行使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市场和燃气市场管理中涉及市容市貌管理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六)负责组织市区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活动,查处跨区案件,督办城市综合管理的大案、要案;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批。 (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业务交流和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八)负责12319城管服务热线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各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活动,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依法纠正和撤销不当的执法行为。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法制科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协调执法活动,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文书;负责重大案件的跟踪和上报备案,协助法院实施执行;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三、人员编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四、其他事项(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正科级,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市区重大案件或跨区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查处违法清运余泥渣土、无证排放生活污水行为;负责查处破坏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和桥梁、管道气、路灯等市政设施行为;协助各区依法查处各类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和各类抗法、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8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各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对各自的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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