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民解放阵线”案 |
释义 | 1977年11月5日,台湾“警备司令部”依据特务机关“调查局”的“调查材料”,以“判乱罪”逮捕了旅美华人戴华光以及赖明烈(文化大学助教)、刘国基(辅仁大学研究生)、吴恒海(工技学院学生)、郑道君(师范大学学生)、蔡裕荣(淡江大学学生)等人。国民党军事法庭判决书称:戴华光在美国受中共煽动,成立“人民解放阵线”,制造动乱:(一)向在台的美商投寄恐吓传单,限期离台,隔绝台湾与外资合作,破坏台湾经济安定;(二)利用台湾选举机会制造混乱,并以暴力方式加速其行动;(三)在台湾内部发展组织,制造矛盾。据此对戴华光等9人分别判处徒刑。戴华光无期徒刑,赖明烈有期徒刑15年,刘国基12年,郑道君、蔡裕荣、吴恒海等交付“感化”3年。后来据赖明烈称,台当局“扣”在他们头上的“罪行”只有“十分之一是真的”,即他们是一群“民族主义爱国者”。其余“十分之九都是调查局添油加醋任意编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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