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请 |
释义 | 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是封建等级思想的制度化。 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上请制度上承周礼的“八辟”之法,下启魏晋隋唐的议请减赎等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后世具有重大的影响。 汉高祖7年刘邦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下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汉书》卷八《宣帝纪》)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汉书》卷十二《平帝纪》) 于是,六百石以上官吏、列侯嫡子犯罪,也可享受上请特权。 东汉时期,上请范围继续扩大。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以至不满六百石的官吏也可享受这种特权。这项特权的适用,包括徒二年直至死刑,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上请制度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且不断发展完善,直至清朝灭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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