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钻石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上海钻石行业协会是从事钻石饰品、钻石工具生产、经营、加工、贸易以及相关的学校、检测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于2001年4月。现有会员单位50余家。会员单位占本行业企业总数60%,销售总额约9亿元,占全行业销售总额的75%,出口创汇额占80%左右。会员单位的代表性按所有制形式分析:国有企事业7家、集体企业2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企业12家、中外合资企业6家、民营企业16家、其他所有制企业7家。 1.本会坚持政会分开的原则,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根据会员单位的代表协商经选举产生。会长是上海宝成钻石加工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钻石长厂长潘斌。副会长单位有本市著名的上海工艺品珠宝首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上海城隍珠宝总汇、上海金刚石工具厂等。领导重视协会工作,坚持民主办会,认真执行章程各项规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都有会议纪要。 2.会员单位在全市行业中的覆盖率达到65%以上。 3.协会自主落实的职能方面,目前已经开展的有: (1)广泛听取会员单位对发展钻石事业的呼声,并专门整理成文向市经委、市人大、市政协等有关部门汇报,促使钻石进口免关税政策和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减半的政策出台。目前正在拟写《钻石税制改革后的情况和政策建议》争取钻石税收政策全部到位。 (2)受市经委和钻石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编制钻石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措施,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3)积极配合上海钻石管理办公室和上海钻石交易中心的各项工作开展,向他们推荐合格的会员单位。传达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有关指示精神。 (4)受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委托,依托会员单位开展钻石专门人才的培训工作,2003年引进比利时HRD珠宝学院开展钻石检验高级班。为社会和企业培养了近百名中、高级钻石鉴定人才和钻石交易人才。 (5)协会根据钻石行业的动态,不定期的出简报发至会员单位。对钻石饰品生产与销售企业进行相互介绍和联络,为企业寻找合适的渠道。召开钻石工具企业技术探讨会议,为钻石工具的发展献计献策。 (6)起草修改协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开展行业内的自律检查,推荐本行业名优产品。会同上海消费者协会、黄金饰品行业协会联合制定《镶嵌饰品脱落的投诉办法》,为消费者投诉的镶嵌饰品的质量问题提供技术依据。 (7)组织开展“海派钻石,魅力无限”大型系列展销活动,在全市主要商业地区开展钻石咨询、免费清洗等服务活动,邀请钻石行业的专家编写有关钻石饰品的选购、保养等文章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还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展销活动,为企业打开市场,扩大影响创造条件。 (8)会同上海消费者协会、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上海黄金钻石珠宝行业“诚信服务迎国庆”活动。并对全市的银楼、金银饰品专卖店、专卖柜中的黄、铂金、钻石珠宝饰品进行抽查。依据行规行约对检查中诚信服务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嘉奖,反之进行批评和警告,提高黄金钻石珠宝行业诚信服务的技能和信誉。 会议制度为了更好地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坚持民主办会,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拟建立和健全各级会议制度。主要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协会各部门组织节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例会。具体如下: 1.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2.理事会议: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分别按章程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3.根据工作的需要, 协会各部门应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会员单位进行各种活动。如:专家咨询会议、简讯编辑会议、信息网联络员会议以及各种层面、各种专业、各种对象的会员单位座谈会、研讨会、讲座等,其中行业部每月安排一次,同时保证所有会员单位每年至少一次以上的各类活动。 4. 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例会:在会长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协调协会的日常各项活动,处理相关日常事务。秘书长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秘书处的工作例会,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部门负责人举行碰头会议。 秘书处的工作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二周一次会议。工作例会的主要议题是:①学习有关政策、文件与相关法规,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②通报交流各部门、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对行业的有关信息进行通气交流;③对部门间的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对协会的有关工作进行布置安排。 行规行约上海钻石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振兴和发展上海钻石行业,适应WTO竞争规则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钻石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升行业的竞争力和良好声誉,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为根本宗旨。 第三条 本规约由上海钻石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规约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对全体会员单位和本市钻石、钻饰饰品、钻石工具生产及有关企业都具有约束力。 第 二 章 行 业 规 约 第四条 全体会员单位和全市所有钻石、钻石饰品、钻石工具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都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钻石进出口管理的法规、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并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全体会员单位都要严格制订和遵守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钻石4C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得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做虚假广告。 第六条 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价格竞争,不得采用任意抬价、压价或虚假打折、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在行业内进行不平等竞争。 第七条 认真履行经济合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服务至上。自觉遵守国际和国内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八条 倡导“合作+竞争”的理念,提倡行业内团结、互助、协作,自律,不诋毁同行业企业和企业家的声誉。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矛盾,提倡互信互谅,共同探讨,友好协商,求大同存小异。 第九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不断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不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不假冒商标,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全面开展对职工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水平,树立敬业爱岗的风范,把职工培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企业。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以及整体布局要求,协会应积极参与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调查,提出设想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 三 章 规 约 的 执 行 第十二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每年由协会组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执行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协会将接受社会上对行业内企业违反规约的检举和消费者的投诉。对违反规约或违法经营并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并查证属实的企业,由协会视不同情况在业内给予批评、内部通报、开除会员资格、媒体曝光等处理,或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十四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如与国家政策法规或行业导向政策不符,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约经会员大会审议后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协会章程上海钻石行业协会章程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钻石行业协会,英文名:Shanghai Diamond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HD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市钻石行业从事钻石加工制造与销售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教育培训、检测鉴定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发挥在钻石行业中的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的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积极配合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 传达国家关于钻石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2. 收集、整理国内外钻石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向会员传递,并开展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活动。 3. 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钻石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4. 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6.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培训、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 7. 协助钻石交易所各项工作的开展。 8. 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9. 吸纳新会员扩大覆盖面增加代表性和承担法律法规受权,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协调、制定行规行约、标准、规划、信息交流、培训、咨询、鉴定、展销、提供服务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 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4.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钻石的生产、加工、商贸(包括进出口)、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及其他经济组织; 2. 承认本会章程; 3.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单位会员由法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有关活动的权利;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 按期交纳会费。 3. 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活动。 4. 主动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单位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会费标准: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是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除名; 5.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7.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9.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个人、团体或单位捐赠; 3.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汇报。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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