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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造纸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上海市造纸学会是上海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性团体,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造纸学会的组成部分。

上海市造纸学会成立于1963年,学会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学会有会员单位120个,会员约1300名,会员主要来自造纸、化工、设计、机械、仪表、化纤等行业。是全国省市级造纸学会中拥有会员数量最多的单位之一。上海市造纸学会以“吸收科学技术、发展造纸生产”为服务宗旨,经常举行各种类型的学术交流会,并每年定期举办华东六省一市造纸技术交流会,起到了互通信息、加强联系和增进友谊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搞活外向型经济、吸收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新知识,学会还积极开展各种涉外专业技术交流活动。通过大量的学术交流,使参与者了解并掌握了当今世界造纸工业最新发展趋势。

上海市造纸学会会刊《华东纸业》创刊于1970年,面向全国发行。《上海造纸》的宗旨是学习、交流和传播国内外造纸先进经验及科技成果信息,还有《纸业信息》宣传纸业市场产品。上海市造纸学会为了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传播最新的技术知识,组织各方面专家编写教材,并举办了多期工程师进修班。为提高生产骨干的技术水平和理论知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造纸工艺、设备和加工纸科普教材。该教材被中国造纸学会选定并推荐给各兄弟学会作为职工技术教育的教材。近几年,还陆续汇编出版了《上海纸业大全》、《华东纸业大全》和《中国制浆造纸设备大全》。

上海市造纸学会是中国造纸学会涂布加工纸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全面拓展了中国加工纸专业与国内外涂布加工纸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相互交流的渠道。

上海市造纸学会下设的科技咨询委员会利用上海造纸的特点,由各方造纸资深专家组成申绿工程公司,并建立上海制浆造纸试验开发基地(配备小试装备)为行业创新产品开发及新型化工助剂应用研究方案。面向国内外开展造纸领域的科技咨询、开发、转让、服务等业务。对行业的发展、重大技术改造、引进设备技术等提供咨询服务,编制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设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攻关、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提高经济效益、推广科研成果、技术转让等提供技术服务。近年来,学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7年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评为二星级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上海市造纸学会,其英文名称为SHANGHAI TECHNICAL ASSOCIATION OF PAPER INDUSTRY(缩写为STAPI)。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从事制浆造纸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及其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上海市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学术上的民主作风,团结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进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科技人员的成长,振兴造纸工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造纸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的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的所在地为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为进行学术交流、技术服务、咨询活动及开办技训班。具体为:

1.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年会,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专业技术的探讨以及科学考察活动。加强跨学科的横向活动,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联系。

2. 编辑出版造纸科学技术书刊,造纸期刊(如《上海造纸》),科普书刊等。

3. 接受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 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及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5. 经常反映会员对促进造纸工业发展的各项建议和呼声。

6. 大力普及制浆造纸工业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推广科技成果,广泛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促进生产迅速发展。

7. 重视智力资源开发,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努力提高会员和制浆造纸工程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8. 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和学会的优秀工作人员。

举办为企业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

凡从事制浆造纸工业和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对本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 在本学会的制浆造纸领域或相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工程师、技师、讲师、经济师、助理研究员、肋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科学技术管理的工作者;

4. 从事制浆造纸行业和相关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工厂、科研、设计、院校等企业事单位;

5.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成为不会域外会员(具体吸收办法见《上海市科技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吸收域外会员,应向市科协备案,由学会发给市科协统一制作的、由学会理事长签发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域外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 填交入会申请表;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遵守不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度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第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第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权给组委会);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第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2、3、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主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男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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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6: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