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
释义 |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成立于1992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查同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依法设立的、由设在上海市行政区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公会现有124家会员单位,其中正式会员92家,准会员32家。中资会员单位26家、外资及中外合资会员单位66家和准会员(境外银行上海代表处)32家。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推进行业协调,促进信息交流,保障上海银行业健康发展,促使会员共同利益的实现。 公会制度公会设有业务规范协调、信息培训、银行卡业务协调、债权维护、合规五个专业委员会。在上海银行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中,发挥了“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积极作用。每月刊发一期内部刊物《上海银行同业通讯》,向会员单位提供各类金融信息。每年公会都要组织若干次专题讲座、业务研讨和培训班。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上海市银行自律公约》、《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维权公约》、《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指引》、《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同业制裁不良房产中介机构实施办法》和《银团贷款合作公约》;坚持市场秩序调查,不断规范市场行为;注重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了常效沟通机制,在维护银行同业权益的同时,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积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金融知识,培养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长三角区域银行业协会联动,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共创和谐社会,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而努力。 公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会中文名称为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BA。 第二条 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推进行业协调,促进信息交流,保障上海银行业健康发展,促使会员共同利益的实现,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公会及其开展的各项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五条 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银监局,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 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责和活动原则第八条 公会业务范围为:行业协调、业务研讨、人员培训、信息交流、意见反映和会员权益维护(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九条 公会履行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 第十条 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本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本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做好上海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价,发布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上海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上海市政府和上海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公会履行下列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上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上海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三条 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公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公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四条 公会活动原则: (一)、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公会不以公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包括正式会员和准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正式会员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的意愿; (二)、承认章程,愿意享有正式会员权利,履行正式会员义务; (三)、在上海市行政区内设立并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准会员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的意愿; (二)、承认章程,愿意享有准会员权利,履行准会员义务; (三)、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批准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驻沪代表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载明自愿申请加入、承认章程、申请单位的名称和法定住所等内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总代表(首席代表)姓名及简历。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新会员送达书面通知,其会员资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 会员名单及其增减变更情况应报上海银监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权; (二)、优先获得服务的权利; (三)、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六)、向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自由退会的权利; (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正式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如实向反映情况,接受的咨询调查,提供按照本章程或根据本章程制定的规则合理要求的有关资料; (六)、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会员权利时受阻的,有权向监事单位反映。 第二十二条 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或违反根据本章程制定的有关准则,且经劝告仍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应及时将处分情况报上海银监局备案: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 (四)、暂时停止会员资格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除上述第(四)、(五)项的处分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项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听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会员对所受到的处分持有异议的,有权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应对申诉作出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第二十五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要求退出的,向提出书面声明,付清一切应缴费用; (二)、会员持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营业执照》被撤销、撤回、吊销的,其会员资格自上述证照被撤销、撤回、吊销之日起自动终止; (三)、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其会员资格自会员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终止。 (四)、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出现上述(一)、(四)情形须在理事会上进行通报,并由公会向退会者发出书面通知;其会员资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正式会员和准会员组成。会员参加会员大会,所派代表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正式员工。每一正式会员可委派两名代表、每一准会员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单位; (四)审议非会员理事人选;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审议公会财务报告; (八)确定公会工作任务; (九)作出暂停、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 (十)决定成立、清算或终止公会; (十一)决定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应缴纳的入会费和每年年费金额; (十二)讨论和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时; (二)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提议时; (三)全体监事单位提议时。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会员表决通过: (一)修改章程; (二)处分会员; (三)清算或终止协会; (四)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须报上海银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十七名理事单位组成,其中中资理事单位十名,外资理事单位七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当然理事单位,其他十二名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按前款规定的中外资理事单位名额依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当选。 非会员理事由上海银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担任公会专职副会长,在理事会中享有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单位一名,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依次轮流担任。 理事会设副会长单位二名,中外资各一名,中资副会长单位由下一届轮值会长单位担任,外资副会长单位由理事会在外资理事单位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最高票外资理事单位当选。 第三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两年,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长单位和副会长单位不得连任,理事单位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提出修改公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公会财务状况; (六)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 (七)决定公会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公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决定公会工作顾问的聘免; (八)制定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吸收新会员和对会员作出除暂停、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处分; (十)决定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应缴纳的入会费和每年年费金额;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经会长单位或副会长单位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提议方可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方式除一般会议形式外,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同意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单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代表应当是该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该理事单位可另派其他负责人作为代表。该代表应持书面授权书参加会议,并在会上代表该理事单位行使表决权。因该代表不行使表决权而导致会议延期举行的,公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该理事单位给予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处分。 第四十条 理事单位代表在公会理事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形时,由该理事单位另行委派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代表,并函告公会。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单位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由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 理事会设专职副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受会长授权或委托,负责公会日常主要的工作。 理事会设副会长一名,由副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会长应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不再担任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应在离任之日起十日内向协会提出变更会长或副会长职务的书面报告。 第三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公会设监事单位二名,其中中外资监事单位各一名。监事单位履行对公会的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按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中外资监事单位数依得票多少为序产生。理事单位不得兼任监事单位。 第四十五条 监事单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单位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公会的财务预、决算; (二)监督公会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四)受理会员在权利行使方面的问题反映; (五)对公会进行财务审计;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在调查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监事单位代表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单位代表在公会监事单位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形时,由该监事单位另行委派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代表,并函告公会。 第四节 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是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处理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采取会员单位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部门。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公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公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 (三)编制公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协助理事会处理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并经上海银监局审查后,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 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由副会长单位推荐或向社会招聘,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 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二名。副秘书长由上海银监局、副会长单位推荐或向社会招聘,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免。 第五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上海市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关领导职务; (四)热爱公会工作;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与顾问 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公会的内设机构,执行本章程,接受公会理事会的领导。名称统一为:××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名、副主任单位若干名,成员单位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单位由专业委员会推荐、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五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工作小组也可单独设立。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制定有关业务规范和公约、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情况调研、培训组织、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要切实发挥作用。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应报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为公会工作顾问,协助公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五十六条 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包括入会费和年费两种,入会费在正式会员、准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年费按年缴纳; (二)在经核准的协会职责范围内提供服务或承办有关单位委托事项获取的收入; (三)捐赠和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公会经费应在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于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公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公会秘书处人员薪金等支出; (四)公会工作顾问费用支出;; (五)其他与公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 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结果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二条 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五条 公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公会注销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银监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9日公会全体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及协会的具体制度由公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潘岳汉 ·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第十届理事会会长 ·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陈子昊 ·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专职副会长 沈立强 ·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第十届理事会副会长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张伟恩 ·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第十届理事会副会长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常务副行长 秘书秘书长:宁瑞洁 常务常务副秘书长:李晓华 副秘副秘书长:张静 管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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