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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
释义

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是上海市仪器仪表以及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成立于1980年4月,现有会员近2000人,挂靠在上海科学院所属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的上海市一级法人学术性社团组织。

学会简介

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下设:过程检测和控制仪表、电磁测量信息处理、光学仪器、分析仪器、科学实验仪器、计时仪器、工艺材料、传感器和元器件、情报、标准化、技术经济信息、技术经济管理、汉字信息处理、自控设计、智能工程等15个专业委员会。出版公开发行刊物有《仪表技术》。

学会第一、第二届理事会的理事长由已故中科院院士支秉彝担任。学会现任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由工程院院士庄松林担任。

学会成立至今,在开展国内外仪器仪表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普宣传、继续教育、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出版刊物、举办展览、促进技术和经济合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学会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青年会员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一) 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材,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4. 热心于仪器仪表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 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从事仪器仪表领域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 青年会员

1. 高等院校在读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

2. 从事仪器仪表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单位的青年骨干;

3. 热心于仪器仪表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青年工作者。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4.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

4. 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三)青年会员

1.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3.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 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 缴纳会费。

(三)青年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INSTRUMENT SOCIETY”(简称‘SI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市性的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自原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帯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组织全市仪器仪表领域的科技群众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促进仪器仪表亊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仪器仪表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仪器仪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结合、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原则、为振兴我国的仪器仪表工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倡导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民主办会。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刊物出版。

(一) 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传播先进技术,提高科学水平,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 普及仪器仪表科技知识,推广先进科技管理经验。

(三)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提供决策咨询、技术论证、项目评议等软科技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 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仪器仪表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养。

(五)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合作关系。

(六) 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宣传和报道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

(七) 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先进,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材,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4、 热心于仪器仪表亊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 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从事仪器仪表领域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 青年会员

1、 高等院校在读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

2、 从事仪器仪表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单位的青年骨干;

3、 热心于仪器仪表亊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青年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或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由一名理事或二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4、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二) 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

4、 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三) 青年会员

1、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3、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 缴纳会费。

(二) 单位会员

1、 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 缴纳会费。

(三)青年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违法违纪及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挂靠单位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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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