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SHANGHAI FEED VETERINARY DRUGS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FVDTA)的前身是上海市饲料工业协会,成立于1984年,2003年7月更名为上海市饲料行业协会。根据市畜牧办公室要求,上海市兽药行业协会纳入上海市饲料行业协会。于2010年6月召开会员大会,更名为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协会是按社团组织章程组建,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由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贸易企业、饲料机械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下设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经营、机械和兽药五个专业委员会、东方饲料信息网站和饲料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规范,执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作用;以企业为本,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饲料兽药行业的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统计、行业调研、业务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出版会刊、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名优产品推荐和评选、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企业准入资质预审等。 协会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常德路1265号712室 邮编:200060 组织机构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 第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综合和咨询服务部及专家委员会等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条 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能 一、综合部 二、咨询服务部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若干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部门主管及管理员等。 第四条 秘书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财务管理; (五)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条 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一)按照分工和委托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二)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关注行业热点、重点、焦点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四)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办事机构部门土管(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主持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计划; (三)召集或主持本部门业务会议,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作出决定; (四)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完成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部门管理员职责 (一)承担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部门主管拟定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部门职能协助个分支机构工作; (四)组织与本部门有关的活动; (五)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会计与出纳职责见财务管理办法。 注: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于2007年12月8日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制定,根据行业发展、协会年度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会员管理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饲料与兽药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兽药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六)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的网站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产品信息和招聘等相关信息的; (五)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 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饲料、兽药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标准: 团体会员 :2000元/ 年 (经营企业年销售额低于50万元的,300元/ 年;高于5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600元/ 年) 理事: 4000元/ 年 常务理事:8000元/年 副会长:至少16000元/ 年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五)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七)秘书处人员及办公等费用。 第十三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3 月1 日 起交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6 月30 日 之后入会的,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费缴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五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须按时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团体会员授予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饲料兽药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授予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先进个人称号;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会刊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饲料与兽药业或其它组织联络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有损于饲料与兽药行业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条 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二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0年6月上海市饲料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开始实施。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FEED VETERINARY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FV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市饲料与兽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主,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规范,执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作用;以企业为本,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饲料与兽药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普陀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饲料与兽药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组织新产品开发,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饲料与兽药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信息。开展行业宣传报道,办好刊物和网站; (三)组织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提供、发布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研讨会、展览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 (五)调查研究国内外饲料工业与兽药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订饲料工业与兽药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准入资质和产品申报预审、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九)推进行业品牌建设,开展名牌产品和行业优质产品的推荐、评选和推介工作; (十)为行业和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提供服务; (十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业务培训、出版会刊、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名优产品推荐和评选、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企业准入资质预审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是由团体会员组成。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饲料机械、兽药生产与饲料兽药有关的经营贸易的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决定聘请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出任者原则上应是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其它负责人出任。在协会届内更换理事出任者的,理事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本行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九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管理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上海市饲料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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