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释义 | 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上海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上海市人口发展战略,参与提出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境外在沪常住人口的发展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五)参与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和工作制度;负责协调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六)监测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开展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提出发布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统计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统计分析数据;负责本市人口计生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参与本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七)研究提出本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职责,依法公布本市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管理制度,负责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药具的分发和分销行为管理。 (八)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发布;参与推进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工作。 (九)协调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组织开展社区家庭计划指导工作,完善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指导家庭科学合理安排生育;参与做好艾滋病预防工作和成人“性用品”的市场管理。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市人口学会、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市计划生育用品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化管理处、财务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 (四)发展规划处 (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六)宣传教育处 (七)科学技术服务处(家庭计划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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