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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
释义

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Shanghai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SIIA)是由本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经上海市审计局(沪经审200192号)和上海市民政局(沪社团2001297号)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于2001年12月10日成立。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审计局,同时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简介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自律、宣传、交流。即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本会坚持三个依靠开展工作,即依靠各级审计机关,依靠广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人员,依靠专家、学者,开展协会工作。本会以内部审计事业发展需要为导向,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以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为第一要务,以健全协会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保障,加强协会建设与推进内部审计事业发展并进,工作机制创新和服务品种拓展并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的职业代言人、思想领导者、实践推动者和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为本市内部审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服务。

本会的任务是:

(1)推动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

(2)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立法或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协会内部审计刊物。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服务。

(7)组织实施上海市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

(8)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协会领导

会 长 徐志中(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第一届会长)

副会长 靳曾德(上海市审计局原局长、上海银行原董事长、监事长)

副会长 孙 铮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

副会长 向月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副会长 邱仁尔(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上海分局局长)

副会长 吕 勇 (百联集团财务总监)

副会长 吴晓玲(上海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处长) 秘书长 李子雄

副秘书长 纪康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处长)

副秘书长 易连(上海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副处长)

副秘书长 潘菊良(上海市审计科研培训中心主任)

会员单位

上海银行监事会办公室

上海财经大学审计处

中国工商银行内审局上海分局

百联集团审计中心

解放军总后勤部华东军需材料供应站审计室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室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审计稽查部

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师协会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审计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计处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审计部

上海市总工会经审办(审计处)

上海市司法局审计处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察室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审计部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

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

上海市卫生局监察(审计)室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分部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审计部

上海市公安局审计室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审计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内审部

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

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察室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监审室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审计部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计室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章程

(2007年5月21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S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自律、宣传、交流。即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审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立法或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内部审计刊物。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服务,协调协会内、外部关系。

(七)组织实施本市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

(八)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调查研究、制定标准、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出版刊物、组织交流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驻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区县内部审计协会。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 资深内部审计工作者或相关教育工作者,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包括审计、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等技术职称)以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

特邀个人会员是指与内部审计有关并热心内部审计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特邀个人会员由推荐的理事提交推荐表;

(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

(十一)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1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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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