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原名上海市建筑五金协会,于2003年4月16日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批准更名,是本市为数不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上海市级行业协会,协会成立于1984年1月9日。英文译名:Shanghai Building Hardware Door & Window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HDW。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是把上海地区从事建筑五金、建筑门窗生产、设计、科研、教育、流通、安装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目前协会共有会员单位近550家。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经济建设所规定的方针、政策、协助统筹促进行业发展,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产、供、销、科研、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建筑五金、建筑门窗产品的技术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协会坚持团结、求实、服务、创新的原则,依靠政府部门的支持,依靠全体会员的智慧和力量,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钮带和在行业内起到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作用,做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建筑五金、建筑门窗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建筑五金、建筑门窗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向会员传递;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可以参与反倾销的活动;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联系,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组织访问考察活动;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其所辖的产品范围是: 1、建筑门窗、船用门窗 2、建筑门窗配件、附件;船用门窗配件、附件: 3、卫生洁具及配件、水暖五金; 4、锁具; 5、轻钢龙骨及配件; 6、建筑五金、装饰五金、厨房五金; 7、卷帘门、车库门、围墙电动门、自动门; 8、建筑模板、钢质脚手架钢管和扣件; 9、丝、钉、板、网和建筑五金器具;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机构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最少由七名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协会团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每一、四、五、九、十一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同意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Building Hardware Door & Window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HDW。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在本市从事建筑五金、建筑门窗制造、经营、使用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国家经济建设所规定的方针、政策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加强建筑五金、建筑门窗行业产、供、销、科研、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建筑五金、建筑门窗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建筑五金、建筑门窗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建筑五金、建筑门窗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向会员传递。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可以参与反倾销的活动。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组织访问考察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行业调研、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参加各类企业资质的审查、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品牌培育、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行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会员是生产企业,其产品范围是: ⑴ 建筑门窗、船用门窗; ⑵ 建筑门窗配件、附件;船用门窗配件、附件; ⑶ 卫生洁具及配件、水暖五金; ⑷ 锁具; ⑸ 轻钢龙骨及配件; ⑹ 建筑五金、装饰五金、厨房五金; ⑺ 卷帘门、车库门、围墙电动门、自动门; ⑻ 建筑幕墙和幕墙配件,附件; ⑼ 建筑模板、钢质脚手架钢管和扣件; ⑽ 丝、钉、板、网和建筑五金器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填写提交本会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提交单位的证明;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五) 有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各种刊物,信息,资料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3) 按规定缴纳会费; (4)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5) 单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换、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三条 (1)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2)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 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和本会行规行约,有损于行业集体形象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可以采取书面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直至予以除名并公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协会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重大事宜的决策均应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自职权范围集体讨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最少由七名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协会团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资格随即终止,该理事的所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另报人选递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每一、四、五、九、十一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同意,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1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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