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计划生育用品管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英文标识:scssa 协会是由上海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用品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检测以及相关咨询、信息服务、教育培 训等业务的单位和从事计划生育用品研制、管理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2004年8 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 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现任会长为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施德容。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 利益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用品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加强研发、生产、经营 单位之间的交流和规范用品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合作,积极推动上海计划生育用品的健康发展。以实现以人为本 ,造福于民为目标。 协会任务在上海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用品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检测以及相关咨询、信息服务 、教育培训等业务的单位,从事计划生育用品研制、管理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开展计划生育用品管理工作 ,为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会员及入会手续1. 入会条件:承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加入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 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放会员 协会章程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04年2月24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上海市计生协,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S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由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不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年龄、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单位会员,按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章程,接受其指导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目标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开展人口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预防性病艾兹病等知识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及相关学术交流和项目研究。 第七条 本协会的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群众特别是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八条 本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和服务。协会提供的所有知识与服务均严格按照自愿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 (三)协调社会力量,帮助广大群众尤其要帮助贫困妇女、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群体,提供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婚育文化。 (六)开展国际和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本协会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十条 本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会员不得利用计生协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 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协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1、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2、申请加入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市级机关一级和有关单位,须向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四)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反映群众诉求 (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能履行协会规定的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的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团体会员,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协会。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团体会员,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人士(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施)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工作和发展,由本市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和废止上海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发展战略;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议通知在20日以前发出。 会员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各区县会员总数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地方计生协的代表人选,由各区县计生协协商推荐。 本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违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年龄结构合理、性别平等的要求,选举不少于72人组成,女性理事应占50%左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会议通知在20日以前发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五)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决算、预算和审计报告; (六)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理事的所在区、县、单位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报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市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的要求,在理事会的理事中选举不少于12名人组成,女性应占50%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半年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理事会; (二)研究协会发展战略,加强制度建设等关系协会可持续发展等重要事项; (三)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 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执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有关合作项目或国际合作协议; (六)调查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任期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任期和任职。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秘书长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 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开展工作; (二) 组织各部门加强同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协调,为决策机构提供服务; (三) 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办事结构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工作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常务副会长主持,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制度管理工作人员。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明确协会的任务、宗旨、作用和职责,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勤奋工作,不得在协会安置其亲戚,不得利用协会职务为个人或亲戚谋私利。每年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估。协会工作人员没有投票的权利。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区、县、乡、镇、街道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四条 区、县地方协会应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单位会员。乡、镇、街道协会应有专人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协会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的章程,管理自身事务,实施自己的工作方案。 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是所在街道、镇(乡)计生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协会的会员由有威望、有能力的群众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组成。协会理事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群众会员。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协会要依据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和谐社区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对会员的情况要有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条 基层协会负责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会员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自愿缴纳。会费应全部用于协会活动。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政府拨付的经费 (二) 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 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赠; (四) 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经费; (五) 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 国际合作项目专项经费; (七) 团体会员交纳会费;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际有关财务和审计规则管理自身的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借用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 讨论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九条 修改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2月2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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