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河北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上海市河北商会与2007年11月19日成立,目前有会员有102个。上海市河北商会的前身是上海河北驻沪单位协会,在河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为适应河北在沪企业的发展需要,顺应会员的呼声,实现了协会向商会的转型。上海市河北商会成立以来,以“营造大家庭,搭建大平台,开创大事业”为指导思想,积极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努力营造家庭般温暖氛围;注意整合各种资源,为加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联系,提供交流平台;加强商会的对外交往与联系,积极促进冀沪之间的合作交流,打造“冀商”品牌,寻求更多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上海市河北商会坚持以诚信为本,以诚信自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共建社会诚信的生态人文环境而努力。商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为灾区捐款捐物,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会员素质,树立“冀商”形象。 领导简介会长白亮,祖籍河北武安,1984年取得河北工业大学工程学士学位,2007年获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先后担任河北省建筑设计院副院长、河北省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院长、上海东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2002年创办上海浚源建筑设计事务所(2007年改制为上海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现除担任上海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和上海市河北商会会长职务外,还兼任上海市闵行区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民营设计分会执行会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设计分会华东联席会议主席、上海市建筑学会理事、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委员、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等社团职务。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河北商会、上海河北省驻沪单位协会,以上海市河北商会为本会第一名称。英文名称为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英文缩写为HC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在沪的各类企业,河北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河北省驻沪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在沪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并遵纪守法的河北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经营,热心公益;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加强与上海市和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区)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社团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系与合作;为加强河北与上海两地之间的联系,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繁荣两地经济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挂靠河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本会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敦促会员遵守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三)组织会员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及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建立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 (四)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使会员提高经营水平和综合效益。 (五)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河北企业在上海地位形象的各种活动,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六)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七)积极吸引和引导海内外更多的河北企业家到河北投资发展。(八)开展企业培训,组织商务考察,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 作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相互交流,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在沪共同发展,推动两地合作。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请河北籍或曾在河北工作过且热心本会工作的各界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经提醒,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经济、技术、科研、协作等项目的信息资料及其它服务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发展本会会员; 5、每年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在会员大会 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四)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筹备下届会员大会; (六)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 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再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 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缺席可由原单位继任负责人或推荐人选接替,并提请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以上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 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 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 作,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本会常务副会长可参与组织协会经贸、投资等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参选本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应当参加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 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七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四)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辑本会刊物和资料的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七条 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资金,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有关情况,严格遵守捐赠款协议及有关规定,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规定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 记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 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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