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释义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暂住在本市的港澳居民、华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居民是指定居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华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澳居民、华侨的《暂住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证》的办理)

港澳居民、华侨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暂住证》是港澳居民、华侨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第六条(《暂住证》的办理手续)

办理《暂住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暂住证》申请表;

(二)交验有效的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

(三)提交由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者认可的健康证明;

(四)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张;

(五)提交与暂住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暂住证》的审批)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港澳居民、华侨办理《暂住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有关材料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签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但不得超过持有《暂住证》的港澳居民、华侨(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暂住证》的延期)

持证人在本市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延期手续。

每次办理《暂住证》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暂住证》的变更手续)

《暂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项目发生变更,持证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手续。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当场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暂住证》的缴销手续)

持证人在本市死亡,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持证人死亡之日起7日内到原发证的区、县公安部门缴销《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的补发和换发手续)

《暂住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立即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暂住证》。

第十三条(《暂住证》的查验)

持证人年满16周岁的,必须随身携带《暂住证》。

公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暂住证》。公安人员查验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本市暂住超过3个月,不办理《暂住证》,经公安部门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在本市暂住超过《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暂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项目变更后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转借、转让、买卖、伪造、涂改、冒用《暂住证》的,由公安部门收缴《暂住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处罚程序)

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公安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23: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