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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内衣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内衣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UNDERWEAR TRADE ASSOCIATION

上海内衣行业协会,原名上海针织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由上海地区及长三角部分内衣企业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26家,涵盖针织服装、内衣、袜品、手套等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汇聚了上海乃至在全国都有影响力的著名品牌。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和职能是搞好服务,服务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单位和业内广大企业。协会是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内衣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中介部联络部、技术服务部、会员发展部和财务部。各部主要职能是:办公室负责信息工作、法律服务、刊物编辑、展览展销等工作;中介联络部负责业务培训、名优评比、网络建设、合作交流等工作;技术服务部负责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品质检测、新品推介、质量评优等工作;会员部负责会员入会、会费收缴、行业诚信、企业自律等工作;财务部主要负责行业统计、财务工作。

行规行约

上海内衣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保护内衣行业的声誉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上海内衣市场的经济秩序,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规约》的宗旨是:以法治业,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领导下,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应遵守《规约》。

第四条:上海内衣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规约》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正当竞争、诚实信用,自觉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提倡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法律及职业纪律教育,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第八条: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顾全大局,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九条: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依法生产经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条:在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衣及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定,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熟悉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利用统计和网络手段收集国内外内衣行业产业政策、市场、技术标准、产品结构、价格、进出口贸易等数据资料,与本行业情况作动态比较,建立预警警戒线,以掌握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的主动权。面对贸易摩擦,会员企业要以行业利益为重,迅速行动,及时积极应对。

第十二条:在内衣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符合质量标准的设计、工艺文件、检验标准或合同规定,进行原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验收、内外包装及运输交货,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己通过ISO9000(或1SO2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要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贯标,未认证企业要尽力创造条件尽快申请并通过认证,使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标准同国际接轨。

第十三条:提升企业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严格按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监控生产全过程;生产环境和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要求,落实有关措施,接受安全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努力生产绿色环保产品,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ISO18000安全体系和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

第十四条:按"顾客满意度" 评介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销售服务体系。提倡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作出的服务承诺,必须无条件兑现;认真、妥善处理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反对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假冒或仿冒、行为:

(1)在所有产品上,必须正确标明企业名称、产品成份、产地、型号、标准等级,并盖产品合格章,避免标识误导。

(2)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其它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持有的、为众所周知的企业名称、商标、企业标记及名优标记,或近似商标、标记及名称,不损害他人的企业形象、产品形象。

(3)不在借介绍产品之机,做有损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不恰当宣传。

第十六条:做好内衣及相关产品行业价格信息收集和发布,以及价格调研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坚持优质优价,明码标价。不得采取价格欺诈、压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发生价格矛盾,应服从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意见。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协会提供各类信息,同时享有协会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会员单位对外提供有偿信息服务,要加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约》适用对象是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同时要求从事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都能够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规约》的执行情况,由上海内衣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条:对会员单位违反《规约》的行为,视情进行批评教育、内部通报、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开除会籍,并建议政府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对非会员单位违背《规约》的行为,上海内衣行业协会有责任和义务予以教育制止,情节严重的,则向政府部门反映,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上海内衣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申诉,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规约》经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规约》解释权属上海内衣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府法规为准。

协会章程

上海内衣协会章程

(2002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UNDERWEA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UT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上海的内衣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会员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促进内衣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时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业务范围是:咨询服务、组织培训、信息交流、中介服务、国际技术交流、推荐名牌产品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等:

(一) 参与有关内衣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内衣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立法、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经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和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审核、职称评审等工作;

(三) 制定内衣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参与上海和国家有关内衣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市场监管;

(四) 收集国内外市场需求、新技术、新产品和行业发展趋向等有关信息,通过创办协会刊物、建立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信息和行业信息;

(五) 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经验交流,指导、帮助企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改善经营管理,贯彻国际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六)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协作、技术研讨,促进技术进步;

(七) 开展内衣品牌推广活动,推荐名牌产品,组织产品设计比赛、时尚内衣表演、内衣博览会等活动,提高内衣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八) 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特保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九)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会员、会员和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 建立上海内衣发展中心(包括产品设计中心、技术测试中心等)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中介服务,多层次、全方位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十一) 制订行规行约和实施细则,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并监督会员单位执行;

(十二)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协会活动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市从事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科技、设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获得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和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四)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有权要求协会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 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己的要求;

(七) 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八) 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除名。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上海市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四) 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免除;

(五)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协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事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职;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在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派出单位承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社会招聘人员的报酬,由协会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2日第四届3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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