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乐器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介绍上海市乐器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2月,是由本市从事于乐器生产制造、经营销售、科研教育等企业和院所等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目前有团体会员单位40家,含有大中小各类企业,涵盖中西乐器中的几乎所有门类的产品。 协会的办会宗旨坚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乐器行业的整体素质,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反映企业的要求与愿望,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 协会主要职能开展乐器行业的业务咨询,技术培训,协调行业关系,规范行业管理,开展会展的招商招展工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介绍活动,组织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履行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制定的建议等。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乐器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MUSICAL INSTRUMENT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MI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乐器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企业服务,对国家负责". 遵循党的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贯彻国家的政策方针,联系行业内部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种积极因素和优势,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和信息交流,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振兴上海乐器行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一) 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研究行业发展的重点和布局,协调行业、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等等,推动横向联合,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 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出各种报告不定期地向政府、归口部门提供情况,按照行业的特点制订出行业改造和技术进步的规划、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并经常传达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参与各种活动。 (三) 积极发展与各地区的联系,组织信息网络,开展市场调研,向企业提供经济情报、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组织交流活动,为企业的生产、经济和技术的开展,提供咨询服务和行业资料服务。 (四) 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针对国外企业对我国市场的倾销和国外对我国乐器企业的反倾销,进行组织协调,提出应对措施。 (五) 举办培训班、技术讲座、专题报告,对各类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六) 积极发展与国内外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为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创汇服务。 (七)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 协助企业积极采用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并配合企业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参与企业的升级、产品评比和新产品技术鉴定工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 (九) 承办会员单位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和委托的事项,开展行业内外的联系,组织活动,交流经验。 (十)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本市乐器行业内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理事会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每届四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连任一般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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