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工业设计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上海工业设计协会(ShanghaiIndustrialDesignAssociation,缩写:SIDA)成立于1993年3月。上海工业设计协会是以上海工业系统为主体,由从事产品工业设计的企事业单位、工业设计工作者等,自愿联合组成的跨行业、专业性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协会宗旨: 团结、联合上海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及支持工业设计的各界人士,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推动上海工业设计发展,促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设计而转变,使上海成为名符其实的“设计之都”。 二、业务范围: 人才培训、信息交流、业务咨询、设计服务、设计评比及展览考察。 三、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公室—会员工作部—培训交流部—信息咨询部。 四、领导班子: 名誉理事长:李晓航 主持协会工作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日华 秘书长:王日华 副秘书长:张伟敏 陈长民 江漫清 姜秀峰 沈榆 五、工作目标: 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实现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完全脱钩,使行业协会真正做到公正独立、规范运作,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的精神,上海工业设计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和领导班子,将不负政府和会员的重托,以企业的需求为出发点,团结上海产学研界的力量,以推进上海工业设计工作为己任,积极宣传普及工业设计知识,提高产品设计能力,组织各类产品展览及设计评比、咨询活动,促进国内外设计交流合作,不断培育设计市场等方面,把上海工业设计协会办成信息沟通交流的平台、创意设计活动的舞台、解决会员需求的后台,把上海工业设计协会真正办成工业设计师的“俱乐部”,群策群力,与时俱进,为创造上海工业设计的美好明天而共同努力! 协会章程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工业设计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IDA。 第二条 上海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为主体,由从事产品设计、咨询策划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设计工作者等,自愿联合组成的跨行业、专业性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上海产品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及支持设计事业的各界人士,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产、学、研结合为手段的基本原则民主办会,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推动上海产品设计发展,实现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快速响应制造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促进上海制造业向研发、设计、集成、服务转变,促进上海、泛长三角乃至全国经济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产品设计发展趋势,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建立行业网站,编辑行业动态,为协会会员单位及会员搭建相关的设计、咨询、策划、交流和交易等功能的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二)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产品设计有关的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及设计职称评定等工作。 (三)接受市相关部门及团体的委托项目,对上海产品设计发展战略有关政策、企业设计管理和设计市场机制的形成等重大问题进行课题研究,向市相关产业经济部门提出建议,为领导机关决策当好参谋. (四)建立国内外设计交流、业务咨询、设计专利推广及优秀设计产品展示等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设计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工业设计事业的发展。 (五)关心会员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培养和推荐设计人才,维护会员的设计成果和知识产权。组织为企业和会员服务的设计活动。举办和参加国内外设计学术交流、设计研讨会、设计沙龙、设计竞赛、设计展览会和设计考察等活动。 (六)积极宣传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编辑出版设计专刊,普及工业设计知识,增强创意设计意识;促进企业工业设计管理,对工业设计师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向消费者宣传设计文化素养,提高鉴赏能力,开拓产品未来市场。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人才培训、信息交流、业务咨询、设计服务、设计评比及展览考察。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设计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凡具有工艺美术师、工程师、技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相当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工业设计人员;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本科或大专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五)团体会员:以上海工业系统的企业为主,并吸收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教育、科研、设计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六)荣誉会员:在学术上和设计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建立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工业设计工作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章程;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其中:个人会员100元/年,团体会员1000 元/年,常务理事以上会员单位5000元-10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制定会费标准;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协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信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发展若干专业委员会,不断壮大协会规模,同时设立秘书处,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秘书处分设一室三部,其职能如下: 办公室 综合协调、文秘、接待、编印动态、协会网站建设与维护工作、档案管理与内勤等。 会员工作部 会员档案与日常通讯联系、会费收缴、会员与非会员的教育培训(包括出国培训)、会员沙龙活动等。 项目拓展部 政府下达或购买的各类项目、与其他协会或相关单位的合作项目、市场化运作的其他项目等。 计划财务部 全年工作计划的财务预算工作、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等。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驻会正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章程经2009年8月21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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