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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委员会
释义

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委员会是指加强对著名(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强跨省(区)商标案件协查,建立商标行政保护信息通报制度,在较高层次上实现商标行政执法方面的协作,在商标行政执法方面进行实质性合作、而由若干省级工商局之间成立的委员会。

目前已经实现的有:根据2004年9月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上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成立的、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该等委员会。

附:《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全文

2006-08-24 16:11:37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商信息网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各成员方就加强商标行政保护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合作内容

(一)加强对著名(驰名)商标的保护。

1.各成员方要参照本省、自治区关于著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其他成员方认定的著名商标实施与本地著名商标同等力度的重点保护。

2.对于其他成员方管辖范围内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应积极组织落实案件的查处,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与督查,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成员方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有的高知名度商标,应按规定及时立案,并向国家商标局申报。

(1)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2)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的;

(3)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的;

(4)以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虽未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但在同行业中有高知名度的;

(5)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

4.以各成员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申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属相关联行业的,如足以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确实造成影响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已登记注册的,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5.加强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

(二)加强跨省(区)商标案件协查。

1.各成员方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依法办案,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对商标侵权行为查处出现管辖异议的,成员之间应当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如需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违法主体实施处罚,而又不在同一省(区)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助查处。

3.各成员方及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需跨省(区)进行调查的,可以发出委托调查函,请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有关案件情况。有关成员方接到委托调查函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按时回复发函单位。

4.对重大案件或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商标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相关成员方协商,开展统一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建立商标行政保护信息通报制度。

1.每年召开泛珠三角区域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年会,由各成员方分别通报本省(区)商标保护情况,交流执法保护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协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研究加强商标行政联合保护的措施,探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2.加强信息交流,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各成员方随时通报商标保护方面出现的突发事件、跨省(区)案件和协查案件,及时通报重大商标侵权案件,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的侵权案件情况。

3.各成员方之间应及时交换最新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单。各成员方应及时将名单发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重点保护的依据,并自主决定是否知会本地海关、法院、公安等机关。

4.各成员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其他成员方交流地级市以上本系统执法部门、海关、法院、公安等机关的联络员通讯方式。

二、合作机制

各成员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建立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委员会,协商解决本区域商标保护的相关事宜和其他重要事项。

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委员会是泛珠三角区域商标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常设机构,其成员由参与协议的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委派人员组成,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协作方针和行动计划。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听取成员方的建议,审议和报告协作进展情况。

委员会应成员提议,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或紧急事宜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接到成员的提议后,应当征求各成员方意见,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临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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